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44岁的李女士和31岁的刘先生。两人因一次顺风车相识——仅一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却各回各家,直到年底才同居,半年后即分居。这段仓促而短暂的婚姻关系,最终演变成一场复杂的法律纠纷。 案件的关键在于一套房产的权属问题。2019年7月13日,刘先生的父母将老宅拆迁所得、市值近千万元的房产赠与刘先生。仅四天后,刘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该房产的99%份额登记到李女士名下,自己仅保留1%。刘先生在法庭上坦言,当时登记人员询问产权分配比例时,他为了"表忠心"仓促作答,并未经过深思熟虑,更未征得父母同意。 离婚诉讼的过程更显蹊跷。2020年李女士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1年再次起诉时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不容忽视的是,在前两次诉讼中,李女士对这套房产只字未提,仅专注于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判决生效后,李女士第三次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这次她亮出房产证,要求分割全部房产。这诸多举动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高度警惕。 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徐莉指出,通常夫妻离婚会先协商财产分割,但李女士的做法反常——全程只谈钱不谈感情,且在离婚前刻意回避财产问题,随后又突然提出权属主张。这种诉讼策略的反差,暴露出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不当目的。 法院在审理中适用了民法典的涉及的规定。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在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特殊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本案的房产来源于父母赠与,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更重要的是,刘先生当年仅11岁,对该房产的取得毫无贡献;李女士更是未曾付出任何代价。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仅一年多,且婚内感情基础薄弱。 审判长王飞强调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出于心意的无偿行为,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或婚姻对价。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婚姻不是买卖,房产更不能成为婚姻的筹码。在这个原则指导下,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支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女士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充分反映了司法机构对婚姻家庭法律秩序的维护。 本案还反映出当代社会中闪婚闪离现象带来的法律风险。一些年轻人因感情冲动而仓促结婚,又因现实差异而迅速离婚,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大额财产处分的法律后果。刘先生在登记房产时的草率态度,最终导致了复杂的法律纠纷,也给其父母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困扰。
本案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更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婚姻不应成为投机工具,财产不能作为情感筹码。在民法典时代,司法机关通过个案不断明晰权利边界,既保护合法权益,也倡导以诚信和责任为核心的婚姻观。该判例将为类似纠纷提供重要参考,促进形成更理性的家庭财产处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