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保收益”承诺引发信托兑付危机 北京金融法院判代销银行按本金损失8%担责

问题——“固定收益”预期落空,信托到期无法兑付引纠纷 据北京金融法院披露的案例,2021年1月,投资者沈某经某商业银行(文中简称B银行)工作人员推介,通过该行手机应用在线认购某信托公司(简称A信托)发行的“海外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载明封闭期12个月、年化业绩比较基准6%。在销售沟通中,银行工作人员以“保本保收益”等表述强化投资者对“刚性兑付”的预期。封闭期届满后,沈某未能如约获得本金与收益分配,遂以产品发行管理存在瑕疵、信息披露不充分等为由提起诉讼。 原因——违规“资金池”运作叠加销售端失范,风险被低估并持续积累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信托产品在运作层面具备监管明令禁止的“资金池”特征。所谓“资金池”,核心在于资金与底层资产缺乏清晰对应关系,不同投资者、不同时期募集的资金被集中管理并滚动使用,进而形成以“借新还旧”方式维系兑付的隐性安排。按照资管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此类模式往往通过“分离定价”制造类似固定收益的表象,推动产品持续发行;一旦底层资产收益不及预期或出现损失,便需要依赖后续募集资金对前期进行腾挪兑付,风险在期限错配与资金循环中不断累积并最终暴露。 在销售端,B银行作为代销机构未能有效履行“卖方尽责”。一是对产品及发行管理主体的风险识别与持续管理不审慎,未能针对对应的负面信息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二是销售人员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突破监管红线,误导投资者形成不当预期。三是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充分。适当性义务要求销售机构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销售并充分揭示关键信息。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的表述与产品风险属性明显不相容,客观上放大了投资者对收益确定性的判断。 影响——裁判明确“刚兑不可期”,压实代销机构合规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涉案信托合同,由A信托对沈某本金损失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定B银行在代销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判令其在本金损失的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后,沈某及B银行就责任比例等问题提出上诉,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结果为准)。 该案发出清晰信号:其一,任何以“保本保收益”“稳赚不赔”等方式进行推介的做法,均与资管新规确立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相悖,法院将结合销售话术、沟通记录、风险揭示等证据对误导销售进行审查并追责。其二,代销机构并非“通道”,不能以“非自营、仅代销”作为免责理由。对于产品准入、持续风险监测、销售合规管理、适当性匹配等环节的瑕疵,可能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三,资金池等违规运作模式一旦引发兑付危机,投资者维权成本上升、金融纠纷增多,亦会对机构声誉与市场信心造成影响。 对策——从机构合规、监管穿透与投资者教育多端发力 业内人士认为,防范类似风险需要形成闭环治理:一是代销机构应完善准入与存续期管理机制,对产品结构、底层资产、资金流向、信息披露安排开展穿透式审查,强化对发行管理人的持续评估与压力测试,及时对异常情况采取停售、风险提示、跟踪处置等措施。二是严格销售行为管理,强化“双录”、留痕与话术合规,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诺与收益误导,将适当性匹配落到客户画像、风险测评、产品分级与销售限制等具体流程。三是发行管理机构应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及时性,明确资金运用边界和投资标的,杜绝以结构设计掩盖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违规安排。四是投资者应树立净值化与风险自担理念,对“期限短、收益高、流动性好”等组合宣传保持警惕,重点关注资金投向是否清晰、信息披露是否透明、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并留存推介沟通记录与关键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前景——司法与监管协同推动市场回归理性,资管业务将更重合规与透明 随着资管新规体系持续落地、金融审判规则完善,资金池、刚性兑付等历史遗留做法的生存空间将继续收窄。未来,银行代销业务将从“重规模”转向“重风控、重合规、重适当性”,信托等机构亦将更注重资产真实性、信息披露与受托管理责任。可以预期,在监管穿透、司法裁判与行业自律的共同作用下,投资者“买者自负”的市场约束将更为坚实,资产管理行业也将朝着规范、透明、可持续方向加快调整。

本案作为资管新规实施后的典型案例,其8%的责任划分既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也揭示了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平衡之道。在居民理财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只有构建发行人、代销机构和监管方的责任体系,才能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环境。投资者需牢记,任何金融收益都伴随风险,高回报承诺往往暗藏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