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法院依法指定民政部门为独身无近亲属逝者遗产管理人引关注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遗产管理人指定案,指定徐汇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案涉及一名53岁独身女子约600万元遗产的处置,受到社会关注。事件起因于一次意外变故。今年3月中旬,姓邓的女子在出租屋内突发脑梗昏迷。因其父母已故、终身未婚、无子女且缺少近亲属,后续监护与医疗事宜随即成为难题。徐汇区民政部门及时介入,由户籍所在地华泾镇印象旭辉居委会承担临时监护职责。随后——法院指定该居委会为监护人——公证处出具全区首张临时监护人公证书,为涉及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救治过程中,邓女士病情一度好转,意识逐步恢复,其名下资产也为治疗和护理提供了资金支持。然而,3月19日凌晨,邓女士生命体征突然不稳,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邓女士的遗产情况随之明晰。作为拆迁安置户,她未购置房产,长期租住民居。其个人账户中存有近600万元拆迁补偿款,该笔资金如何依法处置成为当务之急。针对该情况,作为邓女士监护人的华泾镇印象旭辉居委会于3月24日向法院申请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法院当日受理立案,并在7天内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请求法院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表示,应由法院在查明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居委会提交了死亡证明、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公证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无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确定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经审理查明,邓女士去世时无法定继承人,申请人作为监护人有权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鉴于邓女士生前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徐汇区,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判决为无亲属人士的遗产处置提供了清晰路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对遗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和处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务,以确保遗产安全并维护相关权益。

这起案件反映了城市生活中个体处境与制度安排的衔接问题。随着家庭结构变化——法律既要回应现实需要——也要遵循程序规范。如何让遗产处置有章可循、让逝者得到体面安排,仍是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持续面对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