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某县经营二十余年的王先生,近期遭遇一起行政处置。2024年4月,当地县政府以“租赁期限届满、未缴租金”为由,要求收回其合法使用的7000余平方米国有土地,并责令拆除地上建筑。该决定将一处持有完整产权证明的建筑直接认定为“违建”,由此引发争议。经调查,王先生早在上世纪90年代即通过合法协议取得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对应的权利,并持有经法定程序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亦持续缴纳相关费用。行政机关在未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情况下单上作出收回决定,折射出基层执法中程序意识不足的问题。法律专家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租赁关系终止是否必然导致物权消灭。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物权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不因基础法律关系变化而当然消失。行政机关未能区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将租赁合同到期简单等同于物权归零,属于法律适用上的混淆。法院审理后指出,行政机关作出收回决定存在多项违法:其一,未审查产权证书效力即认定建筑违法;其二,缺乏证据证明权利人存在骗取证书等违法情形;其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赋予行政机关作出此类处理的权限。基于上述瑕疵,法院依法撤销了该行政行为。该判决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近年来,城镇化推进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权属纠纷并不鲜见。本案所体现的审查标准强调:行政机关处理此类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能以管理便利为由压缩或损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从更长远看,本案也提示基层治理仍有提升空间: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机制,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更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依法行政与权利保障同步推进,才能减少纠纷与反复处置,推动治理走向稳定、可预期。
依法行政的底线,在于尊重权利、坚守程序。面对土地管理与城市更新中的复杂历史问题,“期限一刀切”“贴标签代替认定”往往难以通过法律检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权属审查、费用处理、收回处置分开推进,既是提升治理能力的必要路径,也是稳定社会预期、增强法治信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