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家事纠纷与家庭暴力界限仍需更明晰,受害人权益保护存堵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争吵,其核心在于以暴力或变相手段实施控制、压迫,造成身心伤害,且往往呈现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与此不同,一般家庭纠纷中,双方通常处于相对平等状态,更多表现为双向冲突与沟通失衡。现实中,由于暴力形态更隐蔽、取证留痕困难,以及外界对“家事”的误读等原因,受害人要及时脱离风险、获得有效救济仍不容易,需要更明确的司法标准和更有力的制度支持。 原因——暴力形态更趋多样与隐蔽,法律制度需兼顾列举与兜底。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规定在列举殴打、冻饿、经常性谩骂、侮辱等典型情形的同时,也以“等”作兜底。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设计是对现实复杂性的回应:除可见的身体伤害外,还存在通过恐吓威胁、持续贬损、经济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隔离社交等方式实施的“软暴力”,同样可能造成持续性伤害并构成家庭暴力。法院审理时将结合行为方式、持续程度、伤害后果、双方关系以及证据链条等因素综合判断,既避免把家庭暴力简单等同于一般争执,也不因“伤痕不明显”而放任侵害。 影响——加害人将面临多重不利法律后果,司法态度更明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离婚诉讼中,一旦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依法应予支持。最高法强调,审判中将坚持“该判就判”,反对简单调和、拖延处置,及时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同时,家庭暴力也是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加害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共同财产分割上,法院将贯彻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存家庭暴力过错的一方依法少分,体现救济与追责并重。 在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上,家庭暴力同样是重要的不利因素。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父母均请求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情况下,如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将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 此外,若家庭暴力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故意伤害、虐待等犯罪,或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将在民事责任之外依法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暴力行为形成更全面的约束。 对策——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先行判决等机制,提高救济的及时性与可达性。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判令侵权责任、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等方式,构建更有层次的保护体系,让显性暴力与隐性控制都难以逃避法律审查。近年来,部分案件探索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先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紧迫事项作出裁判,待共同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事实进一步查清后再行处理,帮助受害人尽快脱离暴力环境,并兼顾程序公正与救济效率。这反映了司法对“先止损、再处理”的现实需求回应,有助于降低受害人在诉讼周期内继续受害的风险。 前景——反家暴从“事后救济”走向“综合治理”,仍需社会协同。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强调,家庭暴力不是私人领域的“小事”,反家暴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随着法律规范与司法政策健全,家庭暴力在离婚裁判、财产分配、子女抚养、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以及行政刑事追责各上,将形成更紧密的制度衔接。下一步,提升取证便利度、完善多部门联动、强化保护令执行与违规惩戒、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配套措施,将成为推进治理落地的重点方向。通过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与社会治理的同向发力,才能让受害人更敢维权,让加害人付出代价,让家庭回到安全与尊严。
从“家务事”到“国家事”,家庭暴力治理的完善折射出法治进步。司法的有力介入与公众意识的提升相互促动,才能让家庭成为真正的避风港,而不是暴力的温床。这是一场需要长期投入的治理任务,既依赖制度持续运转,也有赖于全社会对“零容忍”共识的坚持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