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癌逝遗嘱将股权遗赠友人并指定其监护未成年女儿引发前夫诉讼

一、事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3年3月6日,蒋女士与第三任丈夫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协议,张先生分得蒋女士名下深圳市三套房产、惠州市一套房产及230万元补偿款,合计价值超过1000万元。

两个未成年女儿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

仅在离婚后不到一个月,蒋女士因卵巢癌去世。

其后张先生发现,蒋女士在生前通过多份遗嘱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安排:将名下三家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相应权益遗赠给长期合作朋友王先生;将价值约三千万元的多套房产和存款由两个女儿继承;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为遗嘱执行人。

张先生对这一安排提出强烈异议,认为将两个亲生女儿的监护权交由他人行使不符合常理,遂将王先生和卢女士诉至法院。

二、遗嘱订立的时间序列与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查证的公证文书,蒋女士的遗嘱订立过程如下:2023年1月30日,蒋女士订立第一份公证遗嘱,将三家公司股权遗赠给王先生。

王先生系蒋女士合作长达15年的朋友,也是相关公司的负责人。

遗嘱中明确表述了蒋女士的意愿:"希望王先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照顾两个未成年女儿至成年,给予她们爱和关心、引导。

" 2023年3月5日,即离婚前一天,蒋女士又订立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表妹黄女士为第二顺位监护人。

同时规定两个女儿的房产待其22周岁时继承,由卢女士管理遗产。

在蒋女士去世前几天,她再次立遗嘱,指定卢女士作为遗嘱执行人。

三、关于被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争议 张先生主张蒋女士在订立遗嘱时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并提供了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发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作为证据,该补贴发放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

然而,法院向深圳市康宁医院调取的病历资料显示,蒋女士虽曾在2015年至2022年间就诊12次,诊断涉及焦虑抑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等,但这些诊断并不必然导致其在订立遗嘱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蒋女士在遗嘱中明确声明"本人书写本遗嘱时神志清醒,本遗嘱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经综合审查,认定蒋女士在订立各份遗嘱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

四、财产分配的合法性分析 蒋女士的遗产分配方案涉及多个方面:公司股权全部遗赠给王先生;房产和存款由两个女儿继承;母亲未获分配;弟弟分得一套价值约150万元的房产。

这种分配方式虽然与传统的家庭财产分配观念存在差异,但完全符合遗嘱人的自由处分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蒋女士的遗嘱安排完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五、监护权安排的法律考量 关于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问题,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张先生作为女儿的生父,在法律上享有监护权的优先地位。

然而,蒋女士作为母亲,在生前有权通过遗嘱对女儿的监护人进行指定。

法院在审理中考虑了以下因素:王先生与蒋女士长期合作,相互信任;蒋女士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的意愿;王先生已婚,有稳定的家庭环境;蒋女士去世后,两个女儿实际上已由张先生抚养。

法院最终判决维持遗嘱中关于监护人指定的效力,同时考虑到实际抚养情况,对监护权的具体行使进行了相应调整。

六、海外账户被盗事件的处理 根据法律文书,蒋女士在国内外拥有存款760多万元。

在蒋女士去世后,其海外账户发生被盗情况,卢女士向法院表示已报案处理。

张先生指控卢女士应对此负责,但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卢女士与账户被盗存在关联。

这一事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认定。

七、判决结果与法律启示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判决维持蒋女士各份遗嘱的效力,确认王先生为遗产受益人,卢女士为遗嘱执行人。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平衡了各方利益,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再次明确了遗嘱人的财产自由处分权,强调了遗嘱自由原则在继承法中的核心地位。

同时,它也表明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严格审查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而不会因为分配结果与常规观念不符就轻易否定遗嘱效力。

遗产分配与监护权纠纷往往牵涉情感与法律的复杂交织。

此案不仅是一次个体家庭的矛盾化解,更对社会公众的财产规划与法律意识提出了警示。

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同时,如何平衡家庭责任与法律公正,仍是值得深思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