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刚出了个指引,具体聊聊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18个月有效期的事情。作者是周军律师。要是你在建筑这块遇到麻烦,找他准没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特别重要,能直接保住承包人的权益。要是发包人不按约定给钱,承包人可以拿着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得来的钱优先受偿。不过大家都好奇,这个权利到底给谁?能拿哪些钱?怎么才能拿到这笔钱呢?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特意把这些问题给捋顺了。第一个是权利主体的问题。这本来就是法定的优先权,《民法典》第807条还有《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说得挺明白,只有跟发包人签了合同的承包人能享受这个待遇,别人不行。转承包人或者非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是没有资格的。不过要注意点的是,司法解释里还有条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找发包人要钱,或者以代位权诉讼的形式去告他。代位权能覆盖的范围包括债权和它附带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既然属于从权利自然也就包含在内了。承包人要是把工程款转给别人并通知了发包人,考虑到保障债权快些实现和保值的问题,按《民法典》第547条的说法,工程款的受让人可以去向发包人要钱。第二个是范围的问题。司法解释里第40条说得挺详细了:承包人能拿到的钱包括直接费还有像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这些间接费在内的所有工程款。不过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利息不能算在内;二是因为发包人违约赔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也不行。至于保证金这一块更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1款说得很清楚,发包人从工程款里扣的质量保证金其实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就算是为了以后修房子留的钱也是属于优先受偿范围里的。但如果是承包人单独交出去的质量保证金,那就不算工程款了,也就没资格优先受偿了。第三个是条件的问题。《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得很清楚:发包人没按时给钱的话,承包人先得催告一下让他赶紧给;要是他还是不付钱并且这个工程又适合折价或者拍卖(注意这里有个前提),那承包人就可以跟发包人商量把工程卖掉拿钱,也可以直接请法院去拍了把钱要回来。这里面的“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一般是指违章建筑、质量太差修不了的房子、法律禁止抵押的不动产还有像学校、医院这种公益设施这类的东西。《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还补充了一点:这个权利得在合理时间内行使才管用(一般18个月),从工程结算应付之日起算。关于这个结算应付之日怎么定就按《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来吧。第四个是方式的问题。承包人想要拿回这笔钱有两条路走:要么打官司或者仲裁;要么直接找发包人要账。要是直接去问的话就得自己举证证明这事儿;要是打官司法院判下来就行。周军律师特意提醒大家几个注意事项:合同有没有效通常不影响这个优先权;房子哪怕是办了网签也不影响这个权利(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房子质量没问题哪怕没完工也能主张优先受偿。遇到事儿找专业律师帮你出谋划策才不会耽误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