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新型隐性腐败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在中国,腐败形态越来越复杂,尤其是那种隐藏在市场交易、金融工具背后的新型隐性腐败,很难被发现和查证。中共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各部门找到更有效的防治办法。虽然立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完善法律,比如修改刑法,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从严处理行贿行为,但是法律的修订过程比较慢,跟不上腐败手段不断变化的速度。因此,刑事司法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机关并没有坐等立法更新,而是主动运用刑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实质重于形式”,来解读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还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纪法适用指引,都给一线办案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标准。这些举措让许多企图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腐败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 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有很多好处:第一,能让法律变得更严密。很多新型腐败其实就是换了个交易标的或支付方式,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或者滥用职权谋私。通过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可以激活现有法律条文的作用,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第二,这能纠正机械司法的错误。法律要活学活用,如果只看字面意思而不结合实际情况,就会降低威慑力。第三,这符合从严惩治腐败的政策导向。在当前形势下保持高压态势很有必要,司法机关通过解释技术加大惩治力度是对中央决策的落实。 当然也有人担心,如果解释范围太宽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在运用司法能动性的时候必须遵守法治底线。治理新型隐性腐败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既考验立法的前瞻性和完整性,也考验司法实践的智慧和担当。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实质解释和积极适用法律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未来还需要继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规范司法能动性的合理行使,让立法和司法在反腐败斗争中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