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大病又来,公司到底能不能“踢”人?我们就说这个故事吧,一天早上,一位中年男人声音发颤地给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打电话,他的妻子乳腺癌住院半年了,化疗把人折磨得骨瘦如柴,偏偏这个时候劳动合同也到了期,公司一句“不续签”,就把他们逼到了绝路。他不断追问:“劳动法不是保护生病员工吗?怎么还能说辞退就辞退?”有位网友小王的情况比较清楚,他在这个公司工作了12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工龄和实际患病情况。比如说小王,如果他患重症的话,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要是他得了癌症呢,还可以翻倍到12个月。这个医疗期就是从生病那天开始算起的。《劳动合同法》第45条和第42条都把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如果员工正在医疗期内,合同到期了也得给续延到医疗期结束。并且还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呢,“到期”遇上“医疗期”,“到期”的条款就自动失效了。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就得给员工“分手费”,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的。计算方式分三步: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年算;不到六个月的话付半个月工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比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三倍以上,那么最高补偿年限只能算12年。“月工资”指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 对了呢,大家一定要保留病假单、就诊记录还有缴费凭证这些硬证据。如果公司想提前终止合同却不愿意补偿的话,你可以在医疗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去申请劳动仲裁。还有一个好消息是,所有用到的图片都是来自Pixabay网站,并且是基于CCO协议使用的。 最后提醒一下用人单位:别把“到期不续签”当成万能盾牌——医疗期内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提前核查一下员工的病假单和就诊记录吧;如果真的没复工可能了,可以主动沟通续签意愿并启动经济补偿流程。别等到了仲裁庭才想办法解决问题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