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西安市高陵区教育局发布公告,同意对草市小学教师杨洁作出解聘处理;此决定表明,该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上更明确了态度。根据公告,解聘决定依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该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涉及的规定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教育部门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制度支撑。被解聘教师杨洁,女性,1986年12月28日出生。公告显示,其连续旷工已超过15个工作日,符合解聘条件。旷工行为反映出个别教职工对岗位职责认识不到位,也会对学校教学安排造成直接影响——扰乱教学秩序——并可能对其他教职工的工作状态带来不良示范。教师队伍的稳定与敬业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基础。旷工属于较为严重的职业失范,违背教师应有的职业操守。高陵区教育局此次依法作出处理,表达出清晰信号:对违反纪律、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置,以维护队伍整体运行效率和教育教学秩序。公告同时明确设置30日申辞期,为当事人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提供时间窗口,体现程序要求。在申辞期内,相关程序有助于确保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并在制度框架内接受监督。就教职工队伍管理而言,规范处置违纪行为之外,还需从制度层面完善配套措施。例如,健全激励机制以提升工作积极性;细化考勤管理,明确旷工认定标准与处理流程;加强职业教育与日常管理,引导教职工强化责任意识与职业纪律。多项举措合力推进,才能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增强队伍活力。此次解聘决定也折射出教育系统规范化管理的持续推进。随着教育事业发展,教职工队伍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使管理权,既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治理能力、推动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高陵区这起解聘案例提出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在维护制度刚性与保障程序权利之间,如何找到更稳妥的平衡点?当岗位保障不再意味着“无条件”,更需要以清晰、可执行的考核评价体系来支撑管理决策。这不仅关系到个体从业者的职业走向,也关乎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下一步,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仍将是检验教育改革成效的重要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