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活动中的风险与责任理性看待运动伤害

2022年9月底,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小豪和小娜在上体育课。当时体育老师按计划让学生热身后开始练习足球。在练习中,有同学报告说小豪抢球时踢空摔倒,脚部疼痛无法起身。老师立即把小豪送去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病理性骨折和右股骨囊肿。事件发生后,小豪的家长郭某认为是小娜在追逐足球时从后方冲撞导致小豪受伤,多次要求小娜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郭某还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也应赔偿。小娜的家长则认为事故是小豪不慎摔倒所致,是意外事故,自己不应负责。 由于三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2023年9月,小豪把学校和小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2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发现视频资料显示并没有明显冲撞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娜有过错。此外,体育课本身有一定风险性,其他参与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属于风险一部分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体育老师在开始时进行了热身指导和课堂监督并在场边监控学生动向,在一般情况下这是常见管理方式不能认定学校未尽责。而且老师及时把小豪送医并联系家长表明学校已尽到合理教育管理责任。 法官表示学校组织体育训练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不得请求赔偿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家长也应重视孩子安全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体育活动中的风险与责任理性看待运动伤害。 编辑是陈洁莹审核是杨熠浩校对是谢妙乃总编是刘厚海这个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