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儿平时常常能见到这种情况:官司打完,判决生效了,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双方私下里又签了新的还款协议,约定分期付、延期还或者减免部分金额,结果一方还不配合。这时候,债权人到底能不能拿着这个新协议再去法院告对方呢?这到底属不属于那种让人头疼的“重复诉讼”?周军律师今天就给大家掰扯掰扯,咱们还是结合那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说说吧。 咱们先看最高人民法院怎么裁定的: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和荆州市沙市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个案子里,法院说得很清楚。如果债权人没在规定的时间去申请执行,而是在判决生效后签了还款协议,那你可以自己找债务人要钱,要是对方不还钱,也能去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不算重复起诉。 那哪些情况算是重复起诉呢?我给大伙儿列了四种典型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仅仅改变了履行方式。比如说协议里只写着“把判决里的100万元欠款分3年付”或者“延期一年支付但不收利息”,其实就是变了还钱的时间或者方式,根本没动本金和谁还钱这两个最关键的事儿。这种情况下法院一看就会认定是重复起诉,直接不给立案或者把起诉给驳回了。 为啥这么判呢?因为这种协议根本没建立新的法律关系,还是原来的债务关系没变。你这次起诉要求的东西跟前一次要的其实一样,也没冒出什么新情况,这就叫“诉讼标的相同、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完全符合重复起诉的“三同”标准。 第二种情况就不一样了,双方把核心权利义务都给实质性地改变了。比如协议里写着减免20%的欠款、增加担保人来背锅、拿东西抵债代替给钱,或者直接约定违约金。这种变动太大了,本质上是双方自愿签的新合同。 既然是新合同了,那后一次的诉讼标的就是这个新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了。跟前一次要的东西完全不同,肯定不能算重复起诉。 第三种情况稍微特殊一点,是在执行阶段签的和解协议。这种协议属于执行和解的范畴。如果双方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签了这个协议,只要对方不履行,你既可以去申请恢复原来的判决执行,也能拿着和解协议直接去法院告。这是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撑腰的。 最后一种情况是履行过程中冒出了新事实新理由。比如还钱的时候赶上不可抗力了或者债务人破产了导致你损失更大了。这时候因为发生了前一次判决时根本没发生的新情况,所以你可以再去起诉。 周军律师提醒大伙儿:还款协议这玩意儿认定起来特别专业,怎么救济门道也不少。遇到这种事别瞎琢磨了,赶紧找个专业律师问问,省得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