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笑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全部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陈笑波在长达十二年的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力寻租。
自2007年至2019年,陈笑波先后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兼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以及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
在这些岗位上,他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购置、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重大事项上提供帮助,进而索取或收受贿赂。
据查,陈笑波非法收受财物总额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其中既包括直接收受,也包括通过他人代理收受的情况,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陈笑波案件的查处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高级干部,陈笑波本应以身作则、廉洁奉公,成为全社会廉政建设的表率。
然而,他却利用职权便利进行权钱交易,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这充分说明,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违纪违法的行为都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025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充分证据,被告人陈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质证。
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陈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阳光司法的要求。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
一方面,陈笑波的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可了被告人的若干从轻处罚情节:其一,陈笑波的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其二,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其三,陈笑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其四,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
正是基于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陈笑波从轻处罚。
该案的处理再次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推进反腐斗争的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战略举措,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在这一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纪检监察队伍中个别干部仍然存在违纪违法现象,这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从更深层的意义看,这个案件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无论是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还是判决的作出和执行,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效。
陈笑波案的审判,既是对腐败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深刻警示。
反腐败没有休止符,只有以更坚定的决心、更完善的制度、更有效的举措,才能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实现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