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伤疤见证了一场纠纷,也见证了一次司法的温暖。
近日,浙江省磐安县检察院办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从最初的僵局到最终的化解,背后是检察机关对"小案不小办"理念的坚守与实践。
事件缘起于一个寻常的夜晚。
今年9月18日,村民陈某某在新渥街道寻找走失的家猫时,与路过的车先生发生口角。
争执中,陈某某持美工刀将车先生脸部及颈部划伤,造成轻伤二级。
这本是一起看似简单的刑事案件,却因赔偿分歧陷入僵局。
问题的症结在于调解基础薄弱。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组织多次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车先生作为被害人,对伤害后果的赔偿诉求较高;而陈某某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
双方立场相距甚远,调解工作陷入胶着状态。
转机出现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
磐安县检察院药镇检察室主任潘永江深入案件细节,发现了调解的可能性。
他认为,陈某某与车先生素无矛盾,系一时冲动,且陈某silon某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
更重要的是,他意识到检察机关在矛盾化解中拥有独特优势——公安调解随侦查终结而止,民间调解受人员限制,而检察机关作为案件办理的"接力者",具有持续发力的能力。
基于这一认识,检察官没有简单地批准逮捕后就此止步,而是主动跟进调解工作。
他采取了深入细致的工作方法,多次走访双方家庭,耐心听取各自诉求和困难。
通过走访,他了解到陈某某年事已高,在家务农无经济收入,其女儿虽有心帮助,但自身经济状况也很紧张,此前已多次为父亲善后。
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检察官采取了分类施策的调解方案。
一方面,他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耐心劝导陈某某的女儿,希望她能够理解父亲的处境,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另一方面,他也与车先生进行诚恳沟通,客观介绍被告人的经济困难,希望他能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做出适当让步。
调解工作还得到了基层组织的有力支持。
检察官与案件发生地所属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多方联动,形成了共同做工作的合力。
这些基层干部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他们的参与使调解工作更具说服力。
经过持续努力,12月9日,双方最终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
陈某某的女儿代父亲当众赔礼道歉,并支付了赔偿款。
矛盾得以化解,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随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考虑到当事人间矛盾已得化解、嫌疑人暂无社会危险性,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避免了不必要的羁押。
12月16日,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并综合考虑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量刑因素,建议法院判处缓刑。
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中的几个重要理念。
首先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不仅关注案件本身,更关注通过办案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是能动司法的体现,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不被动等待,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地发挥调解职能。
再次是对基层实际情况的尊重,检察官深入走访,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困难,以此为基础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这一案例也为基层司法工作提供了有益启示。
在当前大量社会矛盾涌入司法领域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有效调解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是摆在各级司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检察机关通过主动作为、精准施策,成功地将一起可能激化的刑事案件转化为一次矛盾化解的机会,充分发挥了司法的预防和教育功能。
这起寻常巷陌间的伤害案件,折射出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司法智慧。
当冰冷的法律条文遇上温情的民生现实,检察机关用"如我在诉"的情怀搭建起化解矛盾的桥梁。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如何让每一起"小案"都传递法治温度,这起案件给出了生动答案——司法为民不是抽象概念,就体现在对每件民生小事的用心用情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