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旅游搭子"作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志同道合的出游伙伴、共同分担费用的方式因其经济高效、灵活便捷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
然而,最近一起法院判例表明,看似简单的"拼团出游"背后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
事件发生在一次计划周密的跨省自驾游中。
张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招募帖,详细说明了从深圳至新疆的32天自驾行程、费用分摊方式等关键信息。
赵某在了解相关安排后表示同意参加,并通过微信与张某进行了多次确认。
在出发前,张某向赵某发送了一份《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其中明确规定"如有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团队成员,并自行承担离队后的一切安全与责任问题"。
赵某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问题的出现在旅行进行到新疆库车市的乌孙古道徒步环节。
赵某因体力不支自行离队,既未按约定抵达集合点,也未提前告知其他团队成员,随后要求取回行李退出旅行。
张某认为赵某的中途脱队增加了其他成员的旅行成本,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
由于赵某拒不配合,双方产生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张某最终将此事诉至法院。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范畴。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
法院通过网帖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确认,赵某对行程安排表示同意,对《声明》中的条款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已接受该约定。
赵某在旅行中途与团队分开,未按约定提前告知,事后又拒绝支付承诺费用,这些行为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违反了诚信原则。
法院进一步分析了赵某的中途离队对其他参与者造成的实际影响。
由于赵某的脱队,原定32天的旅行计划被打乱,实际旅行时间缩短了9天。
张某及其他成员放弃了原定的自驾返程计划,改为乘坐飞机返回深圳,由此产生了额外的机票费用和车辆托运费用。
这些客观事实表明,赵某的行为确实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确认违约事实的基础上,法院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中途离队的具体违约金数额,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赵某的脱队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酌定。
最终判决赵某向张某赔偿损失合计2600元,同时驳回了张neither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这一判例的现实意义在于,它为日益流行的"旅游搭子"模式敲响了警钟。
当前,类似的"拼团""拼车""拼房"等共享消费模式已成为年轻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但这些模式涉及的风险因素往往不确定、不明确。
参与者之间可能存在对责任边界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容易陷入"各说各话"的困境。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了合同规范的重要性。
建议参与者在交易前与相关方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对消费方式、金额、责任划分、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网站,消费者可以登录查询和参考相关范本,据此完善自身合同内容。
同时,交易和履约期间的证据保存至关重要。
消费者应当注意妥善保管网络平台的沟通记录、各类消费凭证、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遇到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些看似琐碎的细节,往往在法律纠纷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结伴出游看似是轻量社交,实则牵涉费用分担、行程协作与安全管理。
此次判决提示公众:再熟悉的“搭子”,也需要清晰的规则与诚信的履约。
把权利义务写在纸面、把证据留在手里,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同行者的尊重;当“说走就走”遇上“说清再走”,旅行才能更从容、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