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6月安置了1名退役士兵,当地的财政部门给了9000元/人的定额标准。公司这月的销项税总共10万元,进项税是9万元,按规定扣减9000元后,应交的税变成了1000元。他们给“减免税款”专栏记了9000元的借方,然后贷方写了“其他收益”。到了月底结转时,把多出来的1000元从“应交增值税”里转到“未交增值税”上。最后把这1000元交出去,银行存款就减少了1000元。 如果公司没执行新准则,直接把9000元进“营业外收入”就行;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借“应交税费”冲掉“营业外收入”也可以。 关于这个政策的依据是《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里加个“减免税款”专栏。政策背景就是安置退役士兵这类特殊群体能按当地标准享受增值税减免。 财会〔2016〕22号文还规定,一般纳税人要在这个专栏专门记账。政府补助的划分原则也有说明,日常活动相关的进“其他收益”或冲成本费用,无关的进营业外收支。判断标准看是不是补偿成本或与销售相关。 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就直接借这个专栏,贷记损益科目。比如安置士兵的例子就是这样处理的,把应交的增值税额给冲减了,不需要再缴这部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