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表演”和“侵权表演”的界限

随着各类文化活动越来越丰富,企业年会和庆典上用背景音乐或者搞文艺表演成了常事儿。不过,大伙儿往往容易忽略背后可能存在的著作权风险。最近,合肥高新区法院有个判决给很多市场主体提了个醒,明确了“免费表演”和“侵权表演”的界限,提醒大家,哪怕是在自己内部搞活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马虎。 这事得从头说起,涉案的这家企业在搞年会时,请了个专业歌手现场唱了一首《某某情歌》。这首歌曲的版权已经被一家文化公司给拿下了。关键点在于,这次表演虽然没向现场的人收钱,但主办方用了七个网络平台进行同步直播,观看的人高达400万以上,传播范围可不小。 那个文化公司就告了,说作为演出组织者和歌手都没拿许可,也没给钱,侵犯了他们的表演权,要求法院判他们俩连带赔偿13.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 法院审理后,把案子里的几个关键问题都理清楚了。首先是侵权行为怎么定性。根据法律规定,表演权就是公开表演作品或者用各种手段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这个年会虽然是内部活动,但现场观众那么多并不特定,歌手唱歌已经构成了“公开表演”。主办企业是组织者,歌手是表演者,都没拿到许可也没给钱,一起损害了权利人的权益。 然后是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能不能成立。被告可能会拿《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说事,说免费表演可以不用许可也不用付钱。不过法院明确说了,虽然没直接卖票收钱,但网络直播让那么多人看了,客观上帮企业做了商业宣传和推广,很难说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通过直播大大扩大传播范围的做法超出了“免费表演”的特定场景,不在合理使用范围里了。 最后法院根据侵权性质、歌曲和歌手的知名度、活动规模、直播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判定:主办方企业和歌手一起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分析说这个判决有几个重要的点:第一企业年会等“内部活动”只要有不特定的人参与就可能被当成公开表演;第二加了网络直播就变成面向公众的传播行为;第三判断有没有商业目的要看整体情况。 他建议企业搞文化活动时要有版权意识,要用别人的作品得先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直接找权利人拿授权,或者挑那些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者买正版服务来用。 合肥高新区法院这个判决不只是纠正个案问题,也是告诉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内部例外”,网络传播让侵权行为的后果更严重了。现在数字经济和线下活动结合得很深,谁也不能随便公开用别人的智力成果。大家在丰富文化表达的时候得先做尊重创新、保护版权的人,共同营造鼓励原创的环境。这既是为了自己少惹麻烦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