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说没财产本身就不靠谱

淑芬和大林是在1990年领的证,到了1993年他们一起买下了大林单位的房改房。本来这事儿在2003年办完离婚就该了了,结果淑芬当时误以为这套房子没拿到房产证,于是就稀里糊涂签了“双方无共同财产”的字据。 这字据是不行的,毕竟早在1996年那时候这套房就已经领了证。到了2012年,淑芬忽然回过神来要分割这套房的50%产权。法官在查清楚底细后觉得,这房是1993年买的共同财产,当初离婚协议里说没财产本身就不靠谱。再说了,那是大林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这事儿淑芬也没法及时知道。大林说两人当时有口头约定把房子给他,但他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点。既然没法确认这套房子在当时已经分完了,那就只能作为离婚后没分干净的财产再重新算一遍。 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规定,如果离婚后还发现有共同财产没处理的话,只要确实是当时没算进去的,法院就得依法给分了。在这个案子里,关键点在于离婚协议里写的和事实不符,加上女方确实不知道房产证的事,更没法证明当时房子已经分完了。所以法院最后判定这套房子还是属于他们俩共有的,每人各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