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是什么?

在咱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头有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是指那些利用自己的岗位权力,或者因为位置高、权力大带来的便利条件。具体就是管钱、管物、管人事的人才能干的事儿。说白了,这种便利得和自己的本职工作死死绑在一起,光靠在单位混熟了、好接近这些条件可不行。 在实际认定上,“利用职务便利”有好几种情况。一种是管事的,比如说部门经理签字批准钱怎么花,或者采购的人说定找谁供货。比如张某和罗某这案子,他俩用了销售主管和定价审批的权力,搞了个假交易把公司钱弄走了,法院肯定算他俩是“利用职务便利”。 还有一种是管日常运营的,像管仓库的负责清点库存,财务负责对账。浏阳有个公司业务员陶某,负责收钱却私自扣下了28万多块钱,这就叫职务侵占。 最后一种是手上有东西需要临时保管的,比如业务员收货款、司机拉货。北京的李某搞啤酒促销活动的时候,把中奖信息改了,拿走了650万元的奖金,这也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标准。 不过如果是因为对单位环境熟悉,或者趁人不注意偷偷拿东西(比如同事不在旁边偷拿货物),这种不算“利用职务便利”,可能得按盗窃处理。 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的赵正彬律师觉得,“利用职务便利”是区分职务侵占和普通犯罪的关键。判案子的时候一定要看这事儿是不是跟自己的工作干得上。像企业里的大领导、财务、销售这些岗位,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建议企业把岗位职责写清楚、把审批流程搞得更完善、定期查一查账,这样就能堵住漏洞。员工自己心里也要有数,别越界干不该干的事儿。 这次的事告诉咱们:职务上的方便不是随便乱用的便利条件;单位得把内部监督抓好点;员工要懂法守法,别利用职权谋私利。一旦出事了,肯定是要被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