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券抵薪"触碰法律红线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容变相克扣

近年来,一些企业以创新福利名义,将员工工资改为消费券、购物卡或实物形式发放,声称这是"互利共赢"的举措。

然而,法律明确禁止这种做法。

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为广大劳动者敲响了警钟。

案件中,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在2023年1月至6月期间,将员工小刘的工龄补贴改为消费券形式发放。

这些消费券无法提现,仅限在指定平台消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终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补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

这一判决再次明确了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工资支付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多次重申这一立场。

从表面看,以消费券替代工资似乎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可能出于降低现金压力、激发消费热情等考量;劳动者也可能因为消费券的票面价值等于或高于实际工资而产生错觉。

但这种看似"双赢"的操作,实则存在多重隐患。

首先,消费券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支配权。

货币具有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用途,无论是还房贷、交学费还是日常生活开支。

而消费券往往附带使用限制,仅限特定平台或场所消费,无法提现,劳动者无法根据自身需求灵活使用,本质上是对其支配权的侵犯。

其次,消费券容易成为"隐性克扣"工资的工具。

有些企业用临期商品抵工资,表面标价与工资等额,但实际市场价值不足一半。

有些企业发放的购物卡设置有效期,到期未使用自动作废,劳动者的工资实际上被变相克扣了。

这些做法虽然隐蔽,但同样违反了法律禁止克扣工资的规定。

第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长期权益和社会保障。

工资是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也是申请贷款、保障住房等重要凭证。

以消费券等形式支付会导致社保缴费基数降低,进而影响养老金、医保报销等长期权益,甚至影响个人征信评估。

这种影响往往是深远而持久的。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面对劳动者质疑时,会以各种借口试图规避法律责任。

有的声称消费券属于"福利补贴"而非工资,有的宣称这是员工自愿接受的安排,有的甚至以"行业惯例"为借口。

但这些说辞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如何包装,只要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就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福利补贴也不例外。

法律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是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证。

只有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才能确保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具有普遍流通性,能够正常使用,不被任何人为因素限制。

这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底线,也是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必要措施。

当前,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违法发放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以消费券、购物卡、代金券或实物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资按法定货币足额发放,是劳动者获得体面生活的基础,也是企业守法经营的起点。

把工资“变成券”,看似短期减压、双向获利,实则把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把法律风险埋进劳动关系。

守住“必须发钱”的底线,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是对市场秩序和社会信任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