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霞浦一派出所教导员猥亵未成年少女获刑 受害者家属拟申请抗诉并追责

问题—— 司法文书显示,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一名15岁女生小君(化名)因涉及殴打他人一事,与母亲按通知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询问。

其间,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在办公室内以“案件可能被拘留”等言语对未成年人施压,要求其母亲先行离开后,趁独处之机对小君实施猥亵行为。

2026年3月16日,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受害者父亲张先生称,被告人在庭审中未提出上诉,但家属认为量刑偏轻,准备申请抗诉并追究民事责任。

原因—— 从判决认定看,案件具有两个突出特征:其一,行为人利用警务场所的封闭性及职务权威,对未成年人形成心理压迫,以“可能被拘留”等后果性表述造成恐惧,从而实施侵害;其二,案发地点发生在执法机关办公区域,涉事人员系承担管理与教育职责的基层警务干部,属于典型的“利用职便”实施违法犯罪情形。

此类案件折射出个别人员纪法意识淡薄、权力边界观念缺失,也提示基层执法活动在未成年人保护、单独讯问限制、场所管理留痕等制度执行层面仍需进一步压实责任。

影响—— 对受害人及家庭而言,侵害行为的后果不仅体现在身体与人格权受损,更可能造成持续性心理创伤。

张先生表示,女儿情绪长期低落,多次离家出走,家庭生活秩序被打乱。

对执法公信力而言,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其内部人员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容易引发社会对基层执法规范化与监督有效性的关切。

对社会治理而言,案件提醒各方: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阶段,面对权威场景更易陷入无助,一旦保护链条缺位,侵害风险将被放大。

对策—— 一是依法从严惩治与程序正义并重。

判决书显示,案件证据链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物证、鉴定意见等相互印证;法院对辩护意见依法审查后未予采纳,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对象为未成年人”“利用职便”“手段恶劣”等因素。

后续如家属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确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

二是推动警务活动全流程可监督。

针对涉未成年人警务活动,应严格落实家长或监护人在场、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告知权利义务等要求;对必须分离的情形,应设定更严格的审批与留痕机制,降低“单独接触”的制度风险。

三是强化队伍管理与纪律约束。

对触碰底线者,除刑事追责外,相关单位应依纪依规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形成震慑。

当地公安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待判决生效后将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是完善受害人救助与心理干预。

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应建立司法、教育、民政、妇联与专业机构协同机制,提供心理评估、长期咨询、法律援助与必要的临时保护,降低二次伤害。

前景——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社会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取证与救助能力持续提升,同时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共识愈加明确。

面向未来,应在“制度刚性执行”与“监督技术赋能”两端同时发力:一方面把规范要求落实到每一次接警、询问、谈话的细节;另一方面通过视频巡查、门禁轨迹、执法记录仪管理、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联动等手段,将权力运行置于可追溯、可核验的轨道,最大限度压缩侵害发生空间。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我们,权力的滥用往往最容易伤害那些最需要保护的群体。

李某从维护者沦为施害者,不仅是个人品行的沦丧,更是对公众信任的背叛。

虽然法律最终对其进行了制裁,但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创伤可能是终身的。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要完善法律制度,更要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机制,确保权力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同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司法、执法、教育等多个领域的通力合作,为青少年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