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福利费进项税不能抵扣?

你有没有想过,明明有13%或者9%的专用发票在手里,为什么不能拿来抵扣增值税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增值税暂行条例》里有明确规定,凡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东西,进项税一律不能抵。职工福利费就被死死锁在这条红线里,哪怕你有再多的专用发票,也只能乖乖做进项税额转出。要是为了怕被税务找上门,有人会想办法先把发票认证了,这样做虽然能避开“滞留票”的风险,其实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那到底什么才算职工福利费呢?国税函2009年3号文说得特别清楚,主要包括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死亡待遇、集体福利补贴还有其他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只要这支出是给员工个人的或者是大家一起享有的,基本上都被划入福利费的范畴。比如单位食堂买菜用了票,这笔钱算集体福利;员工发中秋月饼那更是直接进福利费了。 很多会计可能会担心“滞留票”的事儿,其实拿到发票先去认证一下就行,认证不代表要抵扣,只要在申报的时候把它做成不抵扣处理就好了。操作也很简单,直接做一笔分录: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千万不要拆成两笔记账,不然系统可能会觉得你是放弃抵扣了。 这里还有几个常见的疑问:招待客户的费用和给员工发福利混在一起能不能抵扣?绝对不行!招待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福利费是个人消费,两者完全是两码事。为什么福利费科目不收发票?原因很简单,外购的货物一旦到了福利部门的手里,性质就变了,变成了最终消费品,自然就不能再抵扣了。没有发票的福利能不能税前扣除?只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就行。比如困难补助有收据、内部领用单或者小卖部手写的小票都能证明真实发生并且跟员工个人有关的话就没问题;但如果是买的米面油这类实物必须得有发票才行。 总结一下就是三句话:福利费进项税不能抵扣这是法律规定的红线而不是会计估计;拿到专用发票先认证再申报时转出是降低风险的标准操作;列支福利费不一定非要专用发票收据也能当凭据用。把这三句话记在心里以后遇到发月饼、发饮料这些事儿就不用再为一张发票来回折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