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 构建数字经济时代新型产权体系

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正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提出,要释放商业数据价值潜能,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这一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迈出实质性步伐。

制度探索源于现实需求的紧迫性。

2022年12月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这一创新性制度设计旨在破解数据确权难题,但如何在法律层面落地实施,学界和实务界尚存分歧。

传统法律理论面临适配难题。

法学专家分析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共享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物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难以完全适用。

物权法强调的排他性与优先权,可能阻碍数据流通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侧重内容而脱离载体,但数据保护往往依附存储设备等载体;竞争法虽在司法实践中先行保护数据权益,但其局限于商事交易范畴,难以覆盖数据保护的全部需求。

理论创新呈现多元化态势。

针对传统理论的局限性,学界提出多种解决方案。

有学者主张将数据区分为衍生数据和记录数据,前者涉及人格利益,后者体现财产属性,以此构建分类保护体系。

权利束理论因照顾到数据共享性而受到关注,但也因权利集合处理的随意性受到质疑。

相比之下,权利块理论通过明晰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在不同模块中形成针对性调整,展现出更强的合理性,但其作为抽象分类工具,尚需转化为具体法律架构。

产权分置制度设计需兼顾多重目标。

专家指出,数据产权保护横跨公法与私法领域,涉及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多元主体。

建立结构性分置制度,既要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又要促进数据流通和价值释放,还要平衡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这要求制度设计必须在私法框架下,聚焦数据财产属性,构建清晰的权利边界和流转规则。

司法实践为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涉数据纠纷案件中逐步形成裁判规则。

例如,认定电商平台对依法获取的用户原始数据享有使用权,对经智力劳动形成的衍生数据享有独立权利,未经许可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些实践探索为数据产权制度的立法完善积累了宝贵经验。

国际经验显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是全球性课题。

欧盟、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均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数据治理模式。

我国提出的结构性分置制度,既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又立足本土实际,体现了制度创新的中国智慧。

数据之利在于流动,数据之患源于失序。

推进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核心是以清晰边界、分层授权和可追责机制,把“看不见的资源”纳入可治理、可交易、可分配的制度轨道。

随着规则进一步统一、场景不断拓展,数据要素将更有效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