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先唠唠这回那个把时间点串起来的事。1990年的时候,这家知名餐饮企业前身还是某政府驻京办事处招待所,他们那会儿就开始挂那个牌子了,一直用到现在。等到2005年他们改制成立了乙餐饮公司,其实说白了这就是把历史给继承下来了。到了2008年,另一家甲餐饮公司申请注册了跟这个办事处简称一模一样的A商标,有效期一直能拖到2030年。 等到2024年,甲公司直接给乙公司发了公函说不让用了,甚至还告上了法庭。咱们蓝石律师帮着乙公司这就把官司给打赢了。 律师是怎么辩护的呢?主要是从四个角度来掰扯:第一不混淆,第二在先使用,第三是正当使用,还有说对方是恶意诉讼。这里面最关键的就是那个“混淆可能性”,它是判定商标侵权的一个大前提。咱们把乙公司用这个名字的来龙去脉、拿过啥荣誉、大家怎么想的这些证据都给搜集齐了。然后就从下面几点跟法官说明白: 首先看时间和名气。虽然现在商标是甲公司的注册证,但是人家拿不出证据说在乙公司早于甲申请商标的时间段里,甲公司就已经实际用起来并且积累了名气。反倒是乙公司在申请商标前就一直在用这名字,这么多年通过媒体报道、拿奖还有大家都知道了,早就有了稳定的市场辨识度。这说明在商标注册之前,乙公司凭着诚意和坚持在老百姓心里已经树立了一套独立的信誉体系。 再来看历史渊源和大家的想法。乙公司跟那个政府办事处本来就是有渊源的组织关系,老百姓一提到那个“A商标”,脑袋里蹦出来的更多是办事处那边的餐厅。大量的政府文件、报纸文章还有大家的评论都能作证,大家早把这两者给划等号了,不会因为有了甲公司的注册就乱了套。 接着说市场格局。A商标里的文字在餐饮圈里早就是大家对那个办事处的叫法了,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和描述性含义。法院看了商标评审文书也说这文字用着不太好。所以这个商标本身就不怎么显眼,甲公司也没费多大力气去强化它的辨识度和识别力。 最后就是认定侵权不能光看名字像不像或者谁先注册的。得看在实际市场上会不会让人搞混。这就要看商标有多响、人家用了多久、有没有恶意、建立的名声独不独立、老百姓注意到没有、脑子里面咋想的等等因素。只有名字差不多还真让人搞不清来源或者觉得有关系了才叫侵权。如果人家早就在前面用了并且做出了区别效果,老百姓又没搞混的话,那注册商标的那个人也无权去拦着人家接着用。 法院听了蓝石律师的说法完全认同了我们的观点。法院觉得既然乙公司长期这么用已经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而且那个招牌跟办事处关联太紧密了;再加上多年宣传下来老百姓已经把这店和办事处的餐厅当成一回事了。所以认定乙公司在名字里用那个文字做字号不会误导人。经过充分的举证和强有力的论证,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甲公司的所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