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立案也不回复”的做法肯定不行

近日,有人在“领导留言板”上吐槽,说他手上的一张商票到期了,不给钱,没办法,他只好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给告了。人家态度很坚决,不接受调解,非让法院立案不可。可谁承想,立案手续拖拖拉拉没下文,也没收到正式的不立案裁定。后来他又去找了上一级法院,结果还是没什么用。 我得说一下法律规定,持票人向前面几个背书人要钱,得在被拒绝付款的六个月内才行。这哥们儿就怕拖太久,导致自己失去追讨的权利,白白受损失。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那边回应了,说已经知道这个情况了。他们现在正忙着协调双方,想让双方坐下来商量一下,把钱在年前给了。他们还特意强调了调解的作用。 虽然这只是个案,但它反映出的问题确实值得琢磨。首先就是立案难的老毛病还没完全解决。立案登记制推行这么多年了,核心就是“有案必立”。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调解、坚持起诉,只要符合条件就该马上立案;要是不符合条件,也得给个书面裁定说明白。那种“不立案也不回复”的做法肯定不行。 其次就是诉源治理和依法裁判之间有时候不太搭调。法院现在都爱强调诉前调解、多渠道解决纠纷,这当然好。可调解必须得自愿啊。要是债权人因为算着时间或者想快点要钱不想调解呢?这时候就得尊重他的意愿。要是硬逼着调解或者变相强制的话,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耽误事儿。 还有一点很重要,商票的流通情况其实就是一个地方商业信用的晴雨表。如果老是逾期、打官司又慢腾腾的,大家肯定会对信用产生怀疑。司法机关处理这些案子不光是帮你要钱那么简单,更是在维护规则、稳定市场秩序。 国家现在不是一直在讲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吗?法治就是最好的环境。各级法院在忙着多元解纷的时候不能忘了程序公正这一条。那些确实没法调解的案子必须及时立案审理执行才行。 这个事儿就像一面镜子照着咱们司法实践里的那些细枝末节。咱们在推动矛盾化解的时候不能模糊了司法的界限;在讲社会效果的同时不能忘了程序的刚性和权利保障的及时性。只有坚持法治原则把每个环节都弄得规范、高效、透明才能真正把营商环境的基石给筑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