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喂流浪猫只是义务救助

最近有个流浪猫伤人的案子挺有意思,值得咱们琢磨琢磨。随着大家日子过好了,养宠物的人多了,没管好的动物也变成了流浪猫,经常出现伤人的事儿,这责任到底该咋算,确实挺让人头疼。 咱们先看看这个案子。2012年6月那天,北京的肖女士在小区里遛狗,没拴狗链呢。她走到乔女士家门口的那条路上时,自己养的狗跟一只流浪猫打起来了。肖女士为了护住狗,去踢猫,结果自己也被抓了。乔女士平时经常喂这只流浪猫,所以猫老在她家门口晃悠。这次看见猫受伤了,乔女士赶紧把猫救了下来。 肖女士就把乔女士告上了法庭,说猫是乔女士喂的,得给她赔医药费、交通费还有精神损失费一共3000元。乔女士觉得自己就是好心帮忙,不该负责。 2012年8月,丰台区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法官觉得肖女士也时不时给流浪猫投喂食物,所以认定乔女士是猫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根据《特殊侵权责任法》,法院判乔女士承担主要责任,掏70%的医药费;肖女士自己掏30%。 乔女士不服气,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了。2013年3月北京二中院审理了这个案子。法官认为乔女士投喂流浪猫只是一种义务救助行为,就算她长期喂这只猫,法律上也不算是占有权,所以她既不是饲养者也不是管理者。按照法律规定,乔女士对流浪猫的伤害不承担责任。 不过法官又从另一个角度说乔女士得负责。因为她喂流浪猫导致附近的猫都聚过来了,给周围居民带来了风险。所以肖女士受伤跟乔女士的义务救助有一定关系,最后判两人各承担一半责任。 现在咱们来分析分析谁该负责。投喂流浪猫只是义务救助而已,法律上不是饲养者也不是管理者。但二审法官认为她投食的行为导致了流浪猫聚集带来的风险是间接原因,所以得担责。 法学界对这个判决也有争论。支持的人说喂养动物增加了危险系数,即使不违法也得采取措施减少伤害;反对的人说流浪猫乱串带来的风险是公共的应该由物业管;还有人说肖女士遛狗不拴链子本来就有过错。 这个案子给我们提了个醒:做好事也有风险,要是伤害了别人的利益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开车捎带同事出车祸得赔钱;在游泳馆救人出了事也得负责;路上遇到奄奄一息的人救了半路跑了也不行。 总之随着城市越来越挤意外纠纷也多了,怎么处理好权利和责任确实得好好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