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缺席引发法治思考 基层政府应诉义务不容懈怠

问题:一起原本应当通过法庭“讲清事实、讲明法律、讲透责任”的行政案件,因被告方缺席而出现尴尬一幕;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中——原告为两位高龄老人——其因住宅被强制拆除及补偿问题再度起诉;庭审按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送达传票,但被告栾城区政府席位空置,代理人亦未到庭。对外给出的解释是“忘了”。这个情形迅速引发关注: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是否只是程序瑕疵,抑或折射依法行政的深层短板? 原因:从案件背景看,此案并非一般纠纷。对应的强拆行为此前已被法院终审认定违法,原告因对补偿金额等事项仍有争议,选择继续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这意味着,行政机关更应以依法、公开、规范的方式回应质疑。被告仍缺席,暴露出多重原因叠加:一是个别基层单位对行政诉讼认识不足,仍把出庭应诉视为“可有可无”的事务性工作,忽视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二是内部责任链条不清,案涉部门、法制机构、代理人员之间衔接不紧,导致“应诉管理”出现空档;三是对不出庭的后果评估偏低,认为“不到庭也能判”,从而弱化了按时应诉的刚性约束;四是少数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对法院审判活动缺乏应有敬畏,把群众诉求当作“麻烦事”,以消极态度应对。 影响:被告缺席的直接后果,是庭审对抗性与质证功能受损。行政诉讼强调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核心,被告方不到庭,往往使争议焦点难以及时澄清,既不利于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也不利于行政机关充分陈述理由、解释政策与程序,更不利于当事人通过程序实现“心服口服”。更深层的影响在于公信力受损:群众选择走进法庭,而不是以过激方式维权,本质上是对法治渠道的信任。若公权力一方对法庭通知置若罔闻,社会将难免产生“权力能否受约束”的疑问,进而削弱依法行政的形象与基层治理的可预期性。对地方政府而言,这类事件还可能引发舆论风险与信访压力叠加,增加矛盾化解成本,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背道而驰。 对策:破解“告官不见官”,关键在于把“出庭应诉”从倡导性要求变为可落实、可追责的制度安排。其一,司法机关应严格依规处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情形,依法记录、通报并用足程序性措施,必要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形成闭环整改;对屡次缺席、情节较重的,应通过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警示。其二,行政机关应完善应诉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办案责任人和代理人职责,建立开庭提醒、材料审核、负责人出庭安排等清单化流程,避免“忘了”成为管理漏洞的遮羞布。其三,把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与干部管理,形成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述法评议相衔接的硬约束,让“该出庭就必须出庭”成为纪律要求。其四,加强法治培训与案件复盘,把每一次出庭应诉当作公开纠错、释法明理、化解矛盾的机会,推动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治理”。其五,畅通社会监督与信息公开渠道,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提升行政应诉透明度,让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 前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成为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各地在实践中也在探索通过领导带头出庭、部门联动应诉、诉前协调与司法建议落实等方式提升实效。可以预期的是,制度越细化、责任越清晰、问责越刚性,“出庭应诉常态化”就越能落地,行政争议也越能在法治轨道上化解。对个案而言,社会更期待相关上正视程序缺失与管理短板,依法说明情况、积极参与后续诉讼,推动争议实质性解决,给当事人一个清晰回应,也给公众一个明确交代。

这起案件虽是个例,却折射出法治建设的深层课题;当普通民众仍选择相信法律程序时,行政机关更应做好守法表率。"开展依法行政"不仅是一句口号,更需要落实到每一个诉讼程序中。"民告官能见官"应当成为法治中国的常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