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的这个案子里,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明确了“自甘风险”的界限。案件发生在去年8月,资深徒步爱好者刘某乙和朋友在西部一个未开发的古道驿站区域徒步时,为了过河,向当地牧民租了马匹。谁知渡河时三人连人带马被急流冲走,刘某乙不幸溺水身亡。他的父母就把当地文体旅游局、古道驿站运营公司、同行的韦某还有提供加油服务的村民陈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5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个地方属于原始自然地带,没有路也没有安全设施。文体旅游局虽然给备案过的徒步者登记过,也劝过没报备的人不要去,但职责也就是政策引导和风险提示。运营公司在古道入口只设了个驿站卖东西,没搞旅游经营。法院觉得这两方已经尽到了自己该尽的管理义务,不能无限制扩大他们的责任。 至于同行的韦某,当时他自己也被冲走了,好不容易爬上岸却因为手机没信号没法报警。法院认为他的行为是正常的自救,不算什么过错。而那个给陈某260元加油费的村民,也没有证据显示他引导别人进了危险区域。 判决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里的“自甘风险”原则。刘某乙既然是个资深爱好者,应该清楚没开发区域有危险。他自愿租马涉水过河,就该自己担责。这起案子的审理也给大家提了个醒:法律不能让同行者去做超出能力范围的事,也不能让管理部门把未开发区域当成成熟景区来管。 最近几年这种“野游”出事的案例很多,光是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就有四十多起,七成以上都因为“自甘风险”被判赔钱了。这说明法律更倾向于让那些明明知道有风险还去作死的人自己负责。 自然景色虽然美,但危险也常伴左右。这次判决给大家传递了一个信号:想去探险可以,但得自己小心。每个人都得知道自己有多大本事能承受多大风险才行。相关部门也要把安全提示做好,户外爱好者也得多学点防身术。这样才能让人跟自然好好相处,每次出门都能平安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