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一些离婚案子,因为股权代持的事儿让人特别挠头。

今天给大家讲讲杭州的一些离婚案子,因为股权代持的事儿让人特别挠头。这就好比冯某跟石某离婚后,石某要分冯某持有的股票。冯某就说这是替罗某代持的,拿了银行转账记录说钱是罗某给的。结果法院一查发现猫腻:转账时间对不上,钱是事后给的,这不太像那么回事儿。再比如金某和翁某离婚,翁某要分人人酒店的收益。金某说这是给母亲潘某代持的,银行流水有,但浙江高院也不认账。法院觉得光靠转账还不行,得看有没有书面协议,股东权利有没有行使,其他人知不知道。 有些案子里找亲戚朋友来作证根本没用。欧阳慧姗的案子里董键锋也这么干了,结果法院都不采信这些间接证明。还有沈某和王某的情况也挺典型的。沈某说股权是别人代持的,结果没拿出来协议,只有股东会决议和银行流水,金额还对不上。这几个案子都说明一个道理:法院不认代持,要么是证据太少太单薄,要么是逻辑说不通。 就像我听李晓娟律师说的那样,光有转账记录没别的也不行。得看钱是怎么流的,时间对不对得上。隐名股东要是从来不参与经营、收分红、露脸,那就很难说是股东了。 其实说到底就是这么回事: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不行;钱说不清楚逻辑不通也不行;权利没行使也不行。这三个教训挺惨痛的。 所以啊,如果你也在为股权代持的事发愁,想知道手里的证据够不够用的话,不妨来问我一下吧。我就是那个专门办婚姻家事案子的李晓娟律师。 最后再强调一下:这些观点仅供参考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