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部分河湖水域,少数人图一时方便和收益,采用电鱼等破坏性方式捕捞。电鱼强度高、伤害无差别,不仅捕获成鱼,也会伤及鱼卵、幼鱼和底栖生物,影响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种群延续。近期,云浮市新兴县办理的一起非法电鱼案件,以“捕得不多、赔得不少”的结果,反映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刚性和治理思路的变化。 原因—— 据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介绍,2025年6月24日傍晚,林某某在新兴县新城镇一河段使用输出电压超过800伏的电鱼器非法捕捞,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缴获渔获物26条、总重3.25公斤,涉及生鱼、河茂鱼、鲮鱼等。经核算,渔获物市场价值约70元。 从动因看,非法电鱼多与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对生态危害缺乏直观了解以及侥幸心理有关。有的人以为“电几条鱼问题不大”,把公共水域资源当作可以随意取用的“自留地”,忽视了渔业资源的再生规律和公共属性。 影响—— 比起“看得见”的渔获,“看不见”的生态损害更值得警惕。专业机构依据对应的法律规定和评估办法对该案开展评估,认为电鱼造成的损害不仅是已捕获个体,还包括被电击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以及电击带来的生长受阻、繁殖中断等长期影响。评估结果显示,直接损害约350元,间接损害约1750元,合计需承担生态损害赔偿2100元。 此结果表明,生态损害赔偿不是简单按渔获“称重计价”,而是综合评估对生态系统的整体影响,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抑制破坏性捕捞反弹。对河流生态而言,电鱼扰动可能导致种群结构失衡,恢复周期长、治理成本高,最终影响沿岸群众的长期生态福祉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策—— 在案件处置上,当地坚持“处罚与修复并重”。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林某某与云浮市农业农村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通过增殖放流承担修复责任。3月10日,在新兴江支流相关河段,林某某采购并投放草鱼苗500尾、鳙鱼苗2000尾,合计价值2100元,以实际行动履行修复义务。 农业农村部门表示,此举有助于让惩戒落到实处、让修复形成闭环:一上依法追究责任,形成震慑;另一方面推动责任人参与修复,促使其认识到水域生态是公共资源,破坏必须付出代价。此外,执法部门提醒,当前正值禁渔期,群众切勿以身试法。非法捕捞除可能面临行政、刑事等法律后果外,还可能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 前景—— 从治理趋势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渔业资源保护执法将深入合力推进:一是评估机制更加规范,损害核算更科学,确保赔偿与修复责任可量化、可执行;二是“行刑衔接”更加紧密,对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三是公众参与和普法宣传更加常态化,推动“守法禁渔、文明垂钓、科学放流”等成为社会共识。 业内人士指出,增殖放流应坚持科学规范,做到物种适配、来源可溯、数量合理,避免“放了就算”。同时,加强河湖日常巡护、重点水域视频监控和线索举报奖励等措施,有助于从源头降低违法捕捞发生率,巩固治理成效。
林某某的案例是一堂直观的法律与生态教育课。事实表明,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与科学的生态损害评估,能够促使违法者认识问题、承担后果并参与修复。“处罚与修复相结合”的做法,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回应了生态保护的现实需要。保护水域生态,既靠制度约束,也离不开公众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和对环境保护的自觉。只有共同守护,才能让河流保持生机,把清澈水域留给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