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儿办年会请了歌手去唱《某某情歌》

眼下新年临近,大伙儿都在忙着办年会,好多单位为了搞气氛,总爱在现场安排歌手唱歌。本来是自家人图个乐呵,没想到有时候一不留神,就可能把别人的著作权给踩了。就在最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有个生效的判决,算是给办这种活动的单位提了个醒。 这次的事儿是这样的,有家公司搞内部联欢会,请了歌手去唱了一首《某某情歌》。既没经过人家同意,也没给分钱,最关键的是,他们还找了七家媒体平台同步直播了这场演出,结果吸引了四百多万观众在线看。被侵害的权利人知道后,直接把举办方还有唱歌的人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后认定,这家公司作为组织方,还有歌手作为表演者,没经过授权也不给钱就公开唱歌,这就是在侵犯人家的表演权。法院特意说了,虽然这次没卖票收钱,但因为是大规模直播,让公司形象得到了展示和推广,这里面其实是有潜在商业利益的。这就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里说的“合理使用”不沾边了,必须得让他们去拿许可、赔损失才行。 最后法院判了,让这两个被告一起赔人家四万块钱。这事儿不是个例,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合伙人赵虎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说,判断你们公司在年会上用别人的歌到底违不违法,最关键的就是看你们是不是越了“合理使用”这条红线。 赵律师结合实际情况提醒大家,下面这几种做法风险特别大:第一是花了钱去请外部歌手或者专业选手表演别人的作品。这种情况下不管你们是免费请朋友还是对外卖票或者传播,只要没获得授权和付费,性质就变了。这就不是自娱自乐了,而是商业利用了别人的音乐表演权。 第二是把演出内容放到网络上公开传播。哪怕你们的年会只面对自己的员工内部看,也没给表演者付钱。但只要把视频、音频或者直播发到微信公众号、抖音这些公共平台上,那就意味着把作品给不特定的大众看了,打破了“内部”的界限,很容易就侵犯了别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三是对歌曲进行改编再表演。很多公司为了配合主题,会把现成的流行歌改改词或者调子,换成公司的事儿或者产品宣传的内容。赵律师指出,这种改编本身可能就已经是侵权了。改编权是人家著作权人的重要权利之一,没经允许就改词改曲子,不管你是为了赚钱还是娱乐都不行。 那什么情况下才能算是“合理使用”呢?赵律师解释说得同时满足几个条件才行:只能在单位自己的地盘内部用;参加的人必须是单位内部的或者有固定联系的人;活动不能是为了赚钱;使用的时候还要标明作者名字和作品名。只有同时做到这些少量且适当的使用,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用事先去拿许可。 现在咱们国家正在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迈进呢,国家版权局这些部门也一直在抓盗版侵权的事儿。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搞这些文化宣传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懂法、守法。 合肥高新区法院的这个判决就像一声响亮的警钟敲给大家听。它告诉我们不管环境怎么变、形式怎么变、场景多内部,法律的红线都清清楚楚。企业想在活动上玩得热闹、形式新颖没问题,但得先把版权合规这道“防火墙”筑好。 事先去拿授权、该给的钱给到位了这既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必须动作,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创新创造、建设诚信法治商业环境的根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大家在欢欢乐乐的氛围里跳舞、唱歌、听音乐会的时候心里踏实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