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判决一起工伤认定案:接送子女通勤事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日常生活中,许多职工上下班途中需要接送子女上下学。该普遍现象在工伤认定中引发了法律问题:绕道接送子女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给出了明确答案。 事件发生在2024年10月8日。职工陈某骑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在学校门口遭遇汽车"开门杀",导致脾脏破裂、手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交警认定小汽车司机负全部责任。然而,当地人社部门以陈某的送学路线不属于正常上班路线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一决定引发了对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深层思考。 人社部门的否定理由看似有据可查。按照传统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是指职工为上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线。陈某家位于学校西北方向——单位位于家的东北方向——学校与单位之间由主干道连接。每天先送孩子再去上班,确实增加了通勤时间。但法院的审理改变了这一认定。 法院查明,陈某所在单位的上班时间为7点30分,其日常通勤工具为电动自行车,单位领导和同事都知晓其需要接送子女的情况。更重要的是,陈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处于合理的上班时间范围内。虽然送学路线相比直接通勤增加了时间,但未严重偏离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和路线,且与其日常通勤模式相符。基于这些事实,法院撤销了人社部门的决定,要求其重新认定。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这份判决的意义在于建立了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承办法官指出,司法实践中对通勤事故类工伤认定的审查,应围绕三个核心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合理事由、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在合理事由上,职工上下班途中接送未成年子女上下学,属于履行家庭责任的必要行为。这类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对通勤路线作出的调整,应视为日常通勤的合理延伸,而非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这一认定表明了对劳动者现实生活的尊重。 在合理时间上,需要考察职工是否正常上班时间范围内出行。在合理路线上,则需要综合评估绕道距离、时间延长情况等因素。若路线未严重偏离主要通勤方向,未明显增加通勤时间,且与日常通勤模式相符,即可认定为合理。反之,若绕道距离过远、时间过长,或事由不属于日常生活必需,则可能影响认定。 这一标准的确立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当前,许多城市职工面临类似的接送子女需求。传统的严格通勤路线认定标准,实际上忽视了现代家庭生活的复杂性。法院的判决通过引入"日常生活必需"这一考量因素,使工伤保险制度更加贴近职工的实际生活。 法官同时强调,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定体现了立法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这一表述明确了制度设计的初心:保护劳动者权益,而非以严格的形式要件否定实质正义。 对用人单位而言,判决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应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参保义务,建立健全职工通勤信息备案机制,提升用工管理规范性。这意味着单位需要了解职工的实际通勤情况,包括是否需要接送子女等信息,并将其纳入管理体系。 对职工而言,判决也给出了建议。如因生活需要而调整通勤路线,应主动向单位说明情况,并注意交通安全。这种主动沟通有助于形成清晰的通勤记录,为可能的工伤认定提供有力支持。

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兼顾法律边界与现实需求。以合理事由、时间、路线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既能维护劳动者权益,也能促进行政认定规范化、用工管理精细化,从源头减少纠纷,使保障更精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