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签约单位解散”能否一纸通知切断劳动关系?
在集团化经营、跨地设点和业务协作日益普遍的背景下,部分企业以多家关联公司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交替发薪或轮换缴纳社保等方式组织用工。
劳动者一旦遭遇解除或终止,常面临“到底谁是用人单位、谁应承担责任”的现实难题。
此次案件中,劳动者小吴先后与上海、杭州、北京三家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多家公司共同或交替发放,社保缴纳主体也多次变更且与合同载明单位不一致。
2024年7月,小吴处于孕期时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以“公司决定提前解散”为由提出解除。
争议焦点随之形成:在混同用工情形下,签约单位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散”导致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否当然成立?
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仍可延续,权益如何得到救济?
原因——混同用工模糊责任边界,易诱发规避义务空间 从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看,三家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在用工实践中边界模糊:其一,工资支付主体交替出现,劳动报酬来源不稳定且与合同对应关系弱化;其二,社保由不同公司分段缴纳,与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并不一致,反映出用工管理与法定责任承担相分离;其三,解除通知由一家公司的人员发出,却以另一家公司名义落款并加盖公章,进一步印证管理链条交叉。
此类安排客观上降低了劳动者识别责任主体的能力,一旦发生解除、工伤、孕产期待遇等争议,劳动者容易陷入举证困难与维权成本上升的境地。
更值得关注的是,个别企业可能借“签约主体调整”“公司解散”等形式性动作,将用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甚至形成“用工获益在多方、责任承担在一方或无人”的失衡结构。
法院在本案中强调,对解除合法性的审查不能仅停留在单一合同关系的表面,而应结合关联公司整体用工状况综合判断,正是对这一风险的回应。
影响——对孕期女职工保护与企业合规用工提出更高要求 此案的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方面,孕期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保护。
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稳定性和相关待遇有明确保障,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符合更为严格的法定条件。
在混同用工背景下,如果任由企业以“解散”作为单方切断劳动关系的通道,可能导致生育保护制度被架空,进而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与社会公平。
另一方面,裁判规则对关联企业用工合规形成外部约束。
法院确认混同用工事实并据此审查解除合法性,意味着企业不能通过内部结构安排或名义变更来实现责任“切割”。
对拥有多家关联公司的用人单位而言,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用工管理、解除程序等环节必须保持一致、清晰、可追溯,否则在劳动争议中将面临更严格的责任认定与法律后果。
对策——劳动者与企业各自应如何“补短板”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关联公司交替用工、被以“解散”“业务调整”等理由解除时,应重点围绕“实际用工关系链”固定证据:包括工资转账记录、社保缴费主体信息、工作指令与考勤记录、管理人员身份、办公地点与工作安排、解除通知发送人与落款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必要时可依法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等救济路径。
同时,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相关情况并保存医院证明等材料,便于在争议中证明适用特殊保护。
对企业而言,合规的关键在于“一个岗位、一套责任”。
要避免混同用工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应当做到劳动合同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相匹配,工资支付与社保缴纳主体保持一致,跨公司调配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派遣、借调等合规手续;涉及解散、终止或裁员时,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进行,尤其不得以形式性安排影响女职工孕产期权益。
对集团企业,可通过统一的人力资源合规审查、岗位责任清单、劳动关系台账等方式提升内控水平。
前景——司法导向推动“实质审查”,促使用工责任回归清晰 随着新业态与集团化经营发展,劳动关系的外观更趋复杂。
此案释放的信号在于:司法将更加注重对用工实质的穿透式审查,尤其在混同用工、责任主体不清、特殊群体保护等情形下,更强调综合考量关联公司整体用工行为,防止通过组织结构与合同安排规避法定义务。
可以预期,未来企业在劳动用工上将面临更强的合规要求,相关部门与司法实践也将进一步推动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用工管理与劳动合同主体的一致性,以减少争议空间、降低维权成本。
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司法救济,更为新时代劳动关系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经营模式创新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公正司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了法治建设的温度和力度。
未来,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不断完善,混同用工等复杂劳动关系问题将得到更加规范有效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