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湖北宜昌发生了件事。2025年12月,有个游客在网上给宜昌一家旅游公司付了165元,买了个“神农架国际滑雪二日游”的旅行套餐,打算12月23日出发。可到了出发前一天,这人突然临时决定不去了,就把合同退了,要求全额退款。 旅游公司那边说不行,因为他们已经按照常规流程提前给酒店、运输公司这些履行辅助人预付了车费、保险费还有住宿费,这些钱大部分都花出去了,收不回来了。所以他们提出要从团费里扣掉这部分必要的费用,剩下的才退给游客。 这事儿闹到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那边。执法人员先把事情问清楚了,又检查了合同、付款凭证和费用预支付的证明。发现关键问题是: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到底能不能扣钱?扣多少才算合理? 执法人员跟双方解释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说,行程结束前游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要扣掉必要费用后退余款。还有《民法典》里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也能当依据。旅行社因为游客取消行程提前订的机票、酒店这些钱很难收回,确实有实际损失。游客因为自己原因解约,得担责。 不过执法人员没光让旅行社赔就是了。他们劝旅行社从长远考虑声誉和形象,仔细算算损失到底有多少。后来核实下来发现这笔钱不多。最后在执法部门的协调下,这家旅行社很大方地把所有团费都退给了游客。游客也挺高兴,大家都满意地和解了。 这次事儿办得漂亮。既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督促旅行社以后规范点。案例提醒大家买旅行产品得看清条款,尤其是退费的事儿;旅行社收钱后也得说明白扣费的理由。只要大家都守规矩讲诚信,旅游市场才能健康发展。以后监管部门也会继续加强管理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