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8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就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对应的风险作出全面部署,再次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非法性质,并针对新型业态划定监管红线。 我国对虚拟货币业务的监管政策一以贯之。早在2013年,监管部门就明确比特币不具备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2021年发布的相关通知深入将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稳定币纳入监管范畴,明确其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此次通知延续既有政策框架,同时针对金融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虚拟货币之所以被严格禁止,根源在于其固有的风险属性。监管部门指出,虚拟货币无法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等基本监管要求,极易成为洗钱、诈骗、非法集资和违规跨境资金转移的工具。由于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点对点交易,突破了传统金融体系的地域限制,相关风险具有显著的跨境传导特征,对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威胁。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央行对此普遍保持审慎态度,反映出虚拟货币监管的全球性难题。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知针对稳定币和资产代币化等新兴领域作出明确规范。通知强调,未经相应机构批准,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更不得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此规定直指货币主权核心问题。稳定币通过挂钩法定货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货币职能,若不加以规范,将对货币政策独立性和金融主权构成挑战。 对近年来兴起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通知同样划定了清晰界限。除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活动外,在境内开展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均被禁止。境外机构不得向境内主体提供此类服务,境内主体未经批准也不得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这一规定表明了监管的全链条覆盖思路。 在具体执行层面,通知提出了诸多可操作的监管措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虚拟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资产代币化等相关表述,从市场准入环节堵住漏洞。同时,监管部门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为名实施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从国际经验看,虚拟货币监管已成为各国金融治理的重要课题。部分国家尝试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框架,但效果参差不齐。我国选择禁止性政策路径,既是基于对虚拟货币风险本质的深刻认识,也是维护金融稳定和货币主权的必然选择。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政策立场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筑牢了防线。 当前,全球金融科技创新日新月异,各类新型金融业态层出不穷。监管部门既要鼓励合规创新,又要坚决防范风险。此次通知的发布,表明监管部门对新型金融风险保持高度警惕,监管框架将随着市场变化持续完善。对于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来说,必须准确把握政策导向,严守合规底线,切实履行风险防控责任。
在全球数字货币发展尚处探索阶段的背景下,我国优化的风险防控体系既说明了维护金融安全的决心,也为数字金融创新指明了方向;此次政策升级不仅是重申禁令,更是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重要实践。随着央行数字货币试点推进,"疏堵结合"的治理思路或将为全球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