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无为法院审结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 揭露"假离婚"谋利法律风险

问题:以“形式离婚”谋利,往往把婚姻与财产同时推向不确定。近年来,个别人员因拆迁补偿、购房资格、落户指标等利益诱因,试图通过“假离婚”绕开政策、获取额外利益。这类操作通常以夫妻之间的信任为前提,但只要关系出现波动或收益分配出现分歧,就可能升级为离婚诉讼、财产争夺,甚至引发违法违规风险。安徽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正反映了这种做法的潜代价。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法律认知不足,使“假离婚”屡屡被尝试。案情显示,汪女士与钱先生于2019年结婚。钱先生婚前购买的A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汪女士受同事信息影响,认为让钱先生与他人结婚可“多分拆迁补偿”,并承诺事成后支付10万元酬谢。为降低不确定性,汪女士提出先将A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随后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后因计划取消,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但A房屋产权未恢复。随着婚姻出现裂痕,2025年汪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另一套B房屋,并坚持A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可见,“先过户、后恢复”的安排,实质是把家庭共同财产置于高风险之中;一旦对真实意思、过户目的、赠与效力等产生争议,矛盾往往集中爆发。 影响:家庭层面可能“人财两失”,社会层面也会冲击公平秩序与政策执行。对当事人而言,借离婚名义谋利,不仅容易导致感情破裂、信任崩塌,还可能因资产处置不当带来长期诉讼成本,甚至出现一方权益受损、财产难以追回的局面。对公共治理而言,拆迁补偿等政策强调公开透明与公平分配,若通过虚假婚姻关系套取利益,会扰乱政策实施,损害守法群众的正当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权变更,应回到当事人真实意思与行为目的进行审查,不能仅凭登记结果作简单认定。 对策: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综合审查过户原因与真实意思,依法平衡各方权益。本案审理中,围绕A房屋性质及是否分割形成争议:一方主张房屋为婚前购买应多分,另一方则以产权已变更至个人名下为由主张不予分割。法院认为,A房屋虽为婚前购买,但2021年变更为夫妻共有系自愿处分,依法有效;而2024年再次过户至汪女士名下,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钱先生真实意愿,该过户不应作为认定个人财产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房屋判归钱先生并向汪女士支付补偿;A房屋判归汪女士并向钱先生支付一半价值补偿。两项补偿款折抵后,汪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钱先生40936.32元。判决作出后双方未上诉,现已生效。法官同时提示,夫妻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一方名下,并不必然等同于完全归个人所有;离婚分割时,法院将结合过户原因、真实意思、婚姻状况及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 前景:完善政策执行与法治宣传并重,让“钻空子”难获利、让守法者更安心。治理此类问题,需要制度与观念同步推进。一上,相应机构应拆迁补偿等关键环节强化信息核验与风险提示,健全对异常婚姻变动、短期内频繁登记变更等情形的审查机制,压缩可被利用的空间;另一上,要加强面向公众的法律普及,引导群众认识到“假离婚”并非简单的家庭安排,而是可能触及政策红线、带来财产与信用风险的高风险行为。同时,司法裁判持续明确“不正当目的下实施的产权处分不当然受保护”的规则导向,有助于形成稳定预期,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这起案件的警示值得重视。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不诚信行为提供便利。试图以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往往会被法律所约束。对公众而言,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变更不是小事,每一次产权变更都可能产生明确的法律后果。面对拆迁补偿等重大利益,更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非抱侥幸心理冒险。尊重法律、诚实守法,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可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