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医疗卫生机构办理亡故患者有关事务时仍存在管理不够规范、流程不够清晰等问题,既影响患者家属权益,也容易诱发违法违规行为。为完善制度体系,六部门联合制定本管理规定,着力建立规范化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体系。 规定明确了死亡证明签发主体。对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患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执业或助理医师填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签发。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调查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通过按情形厘清责任主体,减少推诿扯皮。 在死亡证明签发流程上,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的填写、审核、用印、发放制度。医师须亲自诊查、调查,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后方可加盖专用章。对死因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机构应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证明,兼顾规范性与时效性。 规定建立了死亡证明全链条管理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空白证明管理、发放、废证回收,以及签发用印信息登记和追溯,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动与公安、民政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严防并严惩违规开具、倒卖死亡证明等行为。同时推进死亡证明电子化管理,提升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在遗体管理上,规定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边界。医疗机构可按需设置遗体暂存区,但严禁开展殡仪服务、外包太平间。已设置太平间的机构,原则上仅提供遗体暂存服务。患者正常死亡后,相关科室应及时通知家属,开具死亡证明,并将遗体转运至暂存区临时停放。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告知家属拨打殡仪馆服务专线接运遗体,并配合完成交接。 规定对遗体暂存时间作出限制。亡故患者遗体在医疗机构临时停放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以保障医疗秩序并降低卫生风险。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登记台账,完整记录患者信息、家属联系方式、转入转出时间、接运车辆信息等,并完善三方信息核对和遗体交接制度。 规定同时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明确严禁倒卖死亡证明、泄露逝者家属信息等行为,保护家属隐私和合法权益。对因纠纷等原因导致遗体滞留诊疗区域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避免矛盾升级。 本规定出台,说明了国家对医疗卫生管理制度的持续完善。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强化监管,有助于形成更规范、更有温度的亡故患者服务体系,维护医疗秩序,也更好保障逝者及家属权益。
生命关怀是医疗服务的最后一环,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此次多部门协同立规,表明了对逝者尊严的守护,也推动涉及的治理更加精细。在人口结构持续变化的背景下,如何提供更有温度、更可持续的民生服务,这份新规给出了制度层面的回应,其落地效果仍需持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