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6年起实施新最低工资标准 三类地区划分保障劳动者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安排。

2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发布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类别执行:一类地区2660元、二类地区2430元、三类地区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为一类地区25元、二类地区23元、三类地区21元。

与此同时,通知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提出刚性约束,要求按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段时期以来,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既回应了劳动者对稳定收入与基本保障的现实需求,也反映出经济结构升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作为制造业大省与开放型经济大省,江苏就业形态多元,产业链条长、用工规模大,新业态与灵活就业持续扩展。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度上调,有助于在制度层面划定劳动报酬“底线”,推动形成更加规范的工资支付秩序。

从原因看,此次调整具有多重现实考量。

其一,居民生活成本、公共服务价格以及消费结构变化,促使最低工资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增强制度的现实支撑力。

其二,稳就业与促消费的政策取向要求进一步夯实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基础,通过提高工资性收入带动消费潜力释放。

其三,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劳动要素价值的合理体现,通过完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以技术进步、管理提升对冲成本压力,实现从“低成本竞争”向“效率与品质竞争”转变。

从影响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对劳动者、企业与市场秩序产生综合效应。

对劳动者而言,最低工资提高意味着基本收入保障增强,特别是对工资水平处于底部区间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以及以小时计酬的群体,政策信号明确、预期更为稳定。

对企业而言,人工成本可能阶段性上升,倒逼企业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和薪酬结构,减少以压低底薪、转移支付责任等方式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的空间。

对市场秩序而言,统一规则有利于治理欠薪、克扣报酬等问题,强化最低工资的制度约束和执行力度,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用工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最低工资的构成边界进行了再次明确,强调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等,不纳入最低工资组成,用人单位应依法另行支付。

这一规定的要义在于防止“以津贴冲抵底薪”“以加班补齐底薪”等变相做法,保障最低工资制度的严肃性,推动工资结构更加透明、可核验、可追责。

针对顶岗实习和勤工助学群体,通知明确按小时计酬并与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释放出加强青年群体劳动权益保护的鲜明导向。

随着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不断深化,实习实践场景增多,若报酬标准缺乏底线约束,容易出现以“实习”之名行低薪用工之实的现象。

此次规则的清晰化,有利于推动实习实践回归育人本质,同时促使企业在提供岗位与培养资源方面承担应有责任。

在对策层面,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落地见效,关键在执行。

有关部门需加强政策解读与监督检查,强化对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合同管理等环节的综合治理,推动企业在薪酬制度、计薪方式、津贴补贴、社保缴纳等方面全面合规。

用人单位也应提前做好成本测算与薪酬结构优化,避免将调整压力简单传导为压缩福利、增加隐性加班或降低其他合法待遇。

劳动者则应增强依法维权意识,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工时记录等必要证据,通过工会、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等渠道依法表达诉求。

展望未来,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与劳动保障执法、社保扩面、技能培训等政策协同推进,劳动者收入稳定性有望进一步增强,劳动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将持续提升。

与此同时,企业将更需依靠技术进步、数字化转型与管理优化提升劳动生产率,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成本可控与用工稳定的平衡。

预计在就业结构持续变化的背景下,针对灵活就业、平台用工等新形态的制度衔接与精细化治理仍将成为重点方向。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一项系统性的民生工程,既需要政府部门科学决策、严格监管,也需要用人单位依法履责、诚信经营,更需要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

江苏此次调整标准,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促进共同富裕、增进民生福祉的务实之举。

随着相关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和执行力度的持续加强,这一政策必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注入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