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城区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

最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给我们不少启发。2019年9月,于某驾驶的小汽车在历城区某省道上与赵某的车相撞,于某无责。于是于某与赵某达成了一份处理协议书,协议规定赵某赔偿于某2000元,双方今后两清无责。之后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车辆损失,还让于某把索赔权转让给了自己。后来保险公司把赵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代保险公司支付的2000元赔偿款。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张本荣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保险人还没赔偿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子中于某和赵某达成和解后明确放弃了对赵某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没有依据要求赵某支付代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法官还提到了一些法律意识问题:有些车主误以为即使发生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并拿到肇事者的赔偿款后,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部理赔。其实这是错误的观念。事故发生后若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免除肇事者其他责任就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了。 现在我们来说说这次案件中的细节。这次事故发生在2019年9月,于某和赵某都是开车在济南市历城区某省道上行驶。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责任后发现是赵某全责。 由于于某无责且和赵某签了和解协议明确收到2000元赔偿金后双方两清无责。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要求赵某支付2000元代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保险人可能丧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如果在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如本例中的2000元),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该笔金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行赔付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要求返还多付部分金额。 最后再补充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且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这个时间点很关键),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时(如本例中的和解协议),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大家一定要清楚这些规定并理性对待交通事故后的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