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同一合同两地起诉引发管辖冲突 因风电设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在相近时间分别向不同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主张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损失并请求赔偿,另一方则请求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两案均以同一合同为基础、围绕同一交易事实展开——但诉讼请求方向相反——且分别被内蒙古、江苏两地法院立案受理。随着案件推进,管辖权争议迅速显现:若两地分别审理,不仅可能出现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不一致,也将带来执行衔接困难与诉讼成本上升。 原因——“履行地”规则在不同请求下出现适用分岔 从争议焦点看,关键在于合同未对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而不同诉讼请求触发了对“履行地”判断路径的差异化理解。 在质量赔偿纠纷中,部分观点倾向于从设备交付后的安装、调试、验收等主要义务所在地出发,将项目现场视作争议密切联系地,认为更有利于查明质量、损失等事实;而在货款给付纠纷中,按照“给付货币”案件的一般规则,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通常被作为合同履行地,从而形成另一套较为清晰的管辖连接点。 正是由于同一合同在不同诉请之下被分别“切割”审视,加之双方诉讼策略与举证便利的差异,导致两地法院对管辖依据产生不同判断,形成跨省并行立案的局面。 影响——并行审理易致裁判冲突与司法资源重复投入 业内人士指出,此类“一合同两起诉”如不及时统筹,将带来多重风险:其一,裁判尺度可能不一致,例如对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责任分配、质量缺陷与价款支付的相互关系等问题,若由不同法院分别判断,容易出现相互掣肘的结论;其二,证据审查与事实调查高度重叠,重复开庭、重复鉴定的概率增加,显著抬升当事人诉讼成本;其三,后续执行阶段可能面临抵销、反诉抗辩等问题的衔接障碍,不利于矛盾实质化解。对司法机关而言,并行审理也会造成程序往返、协调成本增加,不利于提升审判效率与权威。 对策——指定管辖与合并审理,推动“同一法律事实”集中裁判 为防止“同案不同判”,对应的法院启动了协调机制。由于两地在管辖认定上难以达成一致,经由省级法院层面协商仍未取得结果后,依法报请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强调,两起案件虽诉请不同,但均源于同一采购合同及其履行过程,本质上属于围绕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性争议。对货款给付部分,依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履行地并无疑义;对质量赔偿之诉,虽表面上属于“其他标的”,但争议核心仍指向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认定,应当在整体视角下统一裁判连接点。基于节约司法资源、保持裁判尺度一致、便利一揽子解决纠纷等考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已受理货款纠纷的江苏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相关案件,并对案卷移送期限等作出明确要求,推动纠纷在同一审判平台集中解决。 前景——为跨区域重复立案治理提供可预期路径 此裁定发出鲜明导向:对于基于同一合同、同一交易事实而引发的多起关联诉讼,应当强化案件检索与信息沟通,避免“各审各的”。实践中,先受理法院与后受理法院在发现关联案件后,应通过移送、并案、协作调查等方式实现争议集中处理;当协商难以形成一致时,通过依法指定管辖实现统一审理,有助于减少程序性消耗,提升纠纷解决的确定性。 同时,裁定也提示市场主体在合同订立阶段完善争议解决条款,尽量明确管辖约定与履行地安排;在纠纷发生后,应从整体解决的角度提出主张与证据,减少“拆分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与成本。
该裁定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个案纠纷,更在于为全国法院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通过规范程序,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得以提升。此做法反映了司法改革中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