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认定这事儿闹得挺乱,法院也挺头疼,到底该怎么划红线呢?

最近职业放贷人认定这件事儿闹得挺乱,法院也挺头疼,到底该怎么划红线呢?其实法律上早就给出了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给职业放贷人亮了红灯。根据这条规定,没有取得放贷资格的人,不管你是用什么名义,只要以营利为目的给不特定的人借钱,合同就无效了。这一条直接把职业放贷人给钉死在违法的席位上了,让各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有了统一的裁判尺度。《九民纪要》也给这个定义进行了补充,明确了什么叫职业放贷人。根据《九民纪要》第五十三条,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就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不过这里也留下了一些悬念,“一定时间”到底多长?“多次”具体是几次?这些具体的标准还是让地方高院去定。然后四部门也出手了,《非法放贷意见》把门槛抬得很高。如果一个人在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提供借款超过10次,就会被认定为经常性放贷行为。注意哦,这里还款延长不算次数只算一次。 接下来地方高院就开始抢答题了,各自出台了细化标准。北京高院提出“三连击”加金额门槛,满足任意一个条件就会戴上职业放贷人的帽子:连续三年收结案数同一法院10件或全市20件;同一年度内同一法院5件或全市10件;同一年度内同一法院3件且累计金额1500万元或全市6件且累计金额3000万元。天津高院则是两年五件加次数门槛,两年内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起诉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向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江苏高院采取先查询再入库的方式来认定:一年内在全省起诉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浙江高院则是20件、15件、100万三档叠加:连续三年同一基层法院20件或中级法院辖区30件;同一年度同一基层法院10件或中级法院辖区15件;同一年度中级法院辖区5件且累计金额100万元或3件且累计金额1000万元。 还有个很关键的点就是怎么判断这个对象是不是不特定的?其实判断这个才是最核心的问题。有些情况经常会被法院认定为营业性行为:比如在微信群里发标、被告互不相识却指向同一人、设立空壳公司批量签合同并收取费用等等。只要持续对外放贷并收取利息,不管利率高低都先戴上职业帽子。 所以说借款人要学会自保啊!首先查资格让对方出示证件,如果没有就要求降低利率或者免责承诺;其次控制次数两年内同一主体最好别超过3次;还要留证据转账备注写清楚资金性质保留聊天记录和录音;早抗辩发现问题积极举证自己不是职业放贷人。 总的来说虽然各地标准不同但营业性加不特定加无证放贷这个核心逻辑不会变。大家都得按照规矩来办才能减少纠纷降低风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