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宣判一起新型黄金销赃案 三人因掩饰犯罪所得获刑

记者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利用黄金转移犯罪所得的新型洗钱案件日前宣判。

三名被告人因明知黄金来源非法仍予以收购转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为打击新型洗钱犯罪提供了司法样本。

据查明,2024年7月3日起,被告人李某、周某、王某三人结成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实施犯罪活动。

周某负责筹措购金资金,李某通过加密通讯软件联络上游卖家,王某则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领取黄金快递。

三人收购黄金后由周某驾车前往销赃地点,通过倒卖赚取差价。

案发过程颇具戏剧性。

三人在厦门市同安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但因行迹可疑被细心的快递员察觉异常并报警。

经公安机关侦查,三人收购的黄金价值共计296820元,其中部分快递在途中被查获,未能实际领取的黄金价值198845元。

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查明,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部分犯罪属未遂状态,部分赃物已追缴退赔,且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综合考量后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指出,"黄金跑分"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洗钱手段。

犯罪分子利用黄金易流通、易变现、价值相对稳定的特点,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转化为黄金,再通过倒卖变现,从而切断非法资金的来源路径,达到"洗白"赃款的目的。

这种手法隐蔽性强,给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资金流向带来较大困难。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三名被告人虽未直接参与上游诈骗等犯罪活动,但明知黄金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转售,客观上为上游犯罪分子转移、隐匿犯罪所得提供了帮助,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司法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

一方面,不要贪图小利参与"代购黄金""黄金搬砖"等所谓兼职活动;另一方面,要警惕"低价诱惑",对来路不明的黄金交易保持高度警觉。

收购、转售来源不明的黄金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因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工具人",最终害人害己。

这起“黄金跑分”案件再次表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不仅要盯住“骗”的一端,也要斩断“洗”的通道。

黄金可以保值,但用违法方式“变现”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以更严密的制度、更协同的治理和更清晰的法治教育共同发力,才能让赃款无处漂白、让犯罪链条失去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