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深夜巡逻中的意外发现,揭开了一起看似“小事”背后的严重违法行为。去年年底,公安民警在罗庄路巡逻时发现异常,当场查获王甲、王乙二人携带的专业头灯、弹弓及14只已死亡的野生鸟类。该线索最终指向一起涉及三人、跨度两年多的非法狩猎案件。案件侦查过程中,民警从被查获人员的微信视频中梳理出更多线索。经继续审查,一个长期实施、相互配合的非法狩猎团伙逐渐浮出水面。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王甲、王乙、郝丁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弹弓等禁用工具——多次猎捕各类野生鸟类。其中王甲五次打鸟18只、王乙七次打鸟9只、郝丁四次打鸟6只。更值得警惕的是,三人还将捕杀的鸟类拍照或录制视频,在网络平台相互炫耀“战绩”,攀比谁打得更多、更稀有。这些看似“分享”的内容,反而为侦查机关固定证据提供了清晰线索。经专家辨认,三人所捕鸟类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由此,案件性质从一般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该案不仅构成犯罪,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一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三人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其在网络平台传播狩猎视频,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也可能诱发模仿,进一步加剧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在司法机关引导下,三名被告人认识到行为后果,主动承认错误,称当初出于好玩心理,未意识到触法。在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中,三人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终,三人分别缴纳1800元至5400元不等的生态资源损失费,以实际行动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法院判决对违法行为作出惩处,也为悔过者留下改正空间。三人分别被判处六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一年不等的缓刑。缓刑的适用表明,在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改过机会,但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办案后持续跟进。承办检察官表示,处罚不是终点,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才能减少类似案件发生。该院随后组织干警开展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向社会公众说明非法狩猎罪的法律后果,推动形成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氛围。承办检察官提醒,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并不复杂。只要存在“在禁猎区狩猎”“在禁猎期狩猎”“使用禁用工具狩猎”“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等情形之一,并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且情节严重,即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民事责任,需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刑事追责与公益赔偿并行,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保护野生动物不是“可有可无”的道德倡议,而是边界清晰、后果明确的法定义务;一次“图好玩”的弹弓打鸟,可能最终付出刑事追责与公益赔偿的双重代价。让更多人懂法守法、敬畏自然,才能从源头减少破坏、推动修复,让生态文明建设在细节处落到实处、在法治轨道上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