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判决获英国司法承认 跨境追索2.45亿元债务案彰显国际司法协作新突破

一、案件始末:巨额债务悬而未决,债务人出走海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于今年2月11日作出裁决,一并承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5份民商事判决,涉案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合计超过2.45亿元人民币。

案件起因于一系列借贷与投资纠纷。

袁某、高某夫妇在经营汉某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多次向李某甲、陈某红借款,并与蒋某、李某乙、宝某合伙企业建立投资合作关系。

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后,上述债权人先后向法院提起5起民商事诉讼,要求袁某、高某夫妇及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相应款项。

秦淮区法院与栖霞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上述案件。

鉴于被告袁某、高某下落不明,两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以缺席审判程序推进诉讼,在充分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5名原告得知袁某、高某已移居英国,随即启动跨境追索程序,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上述判决。

二、管辖权之争:债务人抗辩落空,程序正当性获充分认可 面对跨境追索,袁某、高某提出强烈抗辩。

二人声称,早于2016年夏天正式定居塞浦路斯,并于2017年7月取得塞浦路斯护照,诉讼提起时并未居住于中国境内,既未收到任何诉讼通知,亦未在任何程序中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管辖,故认为中国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

然而,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经过严格审查,逐一驳回上述抗辩。

在管辖权认定方面,英国法院依据普通法原则,审查了两项核心标准:其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南京法院管辖;其二,诉讼提起时被告是否身处中国境内。

经审查,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在相关协议中均明确约定由南京法院管辖,符合英国普通法关于"诉讼提起前,就该诉讼标的同意服从该法院管辖权"的要求。

与此同时,法院综合袁某、高某的出入境记录、日常生活支出及商业活动情况,认定二人与南京存在实际居住联系,满足"诉讼提起时被告身处该外国"的认定标准。

在送达程序方面,英国法院充分认可南京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程序正当性,认为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瑕疵。

据此,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裁定,上述5份判决可在英格兰作为普通法上的判决债务对袁某、高某予以执行。

三、深层意义:判例价值突出,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 此案的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的债务追偿。

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英国法院此次裁决具有多重深远影响。

就判例价值而言,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本次依据普通法原则,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认定与送达程序进行了系统论证与充分认可,为后续中国法院判决在英国获得承认与执行奠定了重要的判例基础,有助于增强中国民商事判决跨境承认和执行的可预期性。

就司法协助而言,外国法院对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国际司法协助的核心内容。

此案表明,中国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正在获得越来越广泛的国际认可,中国司法的专业性、规范性与公正性得到国际司法领域的肯定。

就营商环境而言,此案对于健全完善中国公民和企业的海外利益司法保护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跨境流动可以改变居住地,却不应成为逃避契约责任与司法裁判的“避风港”。

让生效判决在境外“落地见效”,既是对诚信交易与权利保护的回应,也是对国际法治合作的检验。

以规则为桥、以程序为证、以执行为果,才能让公平正义在更大范围内可见、可感、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