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多措并举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近年来,随着线上消费快速增长,投诉举报已成为消费者维护权益、推动市场秩序改善的重要渠道。

但在实践中,个别主体将投诉举报“工具化”“牟利化”,以格式化取证、反复投诉、索要高额赔付等方式施压经营者,甚至形成灰色链条。

一些经营者因此陷入“应诉成本高、纠纷处理难、正常经营受干扰”的困境,基层监管部门也面临重复受理、跨地协调和证据核验压力,影响行政资源配置效率。

如何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权利被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成为市场治理需要回应的现实课题。

从原因看,一是网络交易链条长、主体多,部分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不完备、地址未依法公示或公示信息失真,导致争议处理出现“找不到人、对不上号”的情况,增加了纠纷处置难度。

二是平台在争议协助、信息核验、纠纷调解等方面责任落实不够均衡,客观上放大了投诉处置的外部成本。

三是投诉举报渠道数字化、便捷化,带来维权效率提升的同时,也被少数人利用为“低成本、高频次”的套利路径。

四是不同地区、不同环节在受理口径与程序衔接上存在差异,容易出现重复受理、分散办理,降低治理合力。

针对上述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在制度层面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安排。

首先,新增“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定,释放出鲜明政策信号:投诉举报是公共治理的重要制度设计,应当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既要鼓励依法维权,也要对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予以规制。

这一表述有助于明确边界,推动形成“权利行使有尺度、行政处置有依据”的治理逻辑。

其次,围绕平台经济痛点完善管辖与责任链条。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未依法公示地址,或虽公示但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办法》明确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处理投诉,旨在推动平台对入驻商家信息真实性、可联系性承担更直接的管理责任,同时强化属地监管的落点。

这一规则调整具有现实针对性:当消费者在维权中遭遇“地址无效、难以送达”,若仍由不确定的商家所在地处理,往往造成程序空转;将处置落到平台住所地,有利于提升响应速度,倒逼平台完善信息审核、风险提示和争议协助机制。

再次,在程序机制上强调“减负增效”。

《办法》建立重复举报不予处理与并案处理机制,并优化举报告知程序,意在减少同一事项反复流转、重复核查,降低基层执法成本,提升办理质效。

这类制度安排既回应了现实中“同一线索多头投送、重复受理”的问题,也为行政机关聚焦实质性风险、开展精准监管创造条件。

与此同时,删除广告领域的举报移送程序,强化同案管辖,有助于减少跨部门、跨层级的程序摩擦,提升办理的确定性与一致性。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明确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并强调大数据分析应用。

这表明投诉举报治理正从“人工受理—个案办理”向“平台汇聚—数据研判—协同处置”升级:一方面,统一入口可提升规则执行的可预期性,减少重复登记与信息缺失;另一方面,通过数据分析可以识别异常高频投诉、同质化材料、跨区域集中投送等风险特征,为精准识别滥用行为提供支撑,也能为发现行业共性问题、优化监管政策提供依据。

从影响看,新规有望在三方面形成积极效应:其一,维护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不受干扰,通过提高处置效率和平台协同能力,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其二,降低合规经营者被“恶意索赔”纠缠的制度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公平竞争;其三,推动平台治理从“事后协调”向“源头管理”前移,倒逼平台在商家准入、信息公示、信用管理、纠纷调处等环节形成闭环,提升平台经济的规范化水平。

对策层面,制度落地仍需配套执行。

监管部门可在统一标准、证据规则、并案口径等方面加强指导,提升不同地区办理的一致性;同时完善对高频异常投诉举报的识别和分级处置机制,把有限资源更多投向关系公共安全、质量安全和系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

平台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实名核验、地址核实、联系畅通、纠纷调解与先行赔付等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并对入驻商家开展合规培训,减少因信息公示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经营者则应强化质量管理与售后服务,依法公示信息、留存交易与合规证据,以规范经营降低争议发生概率。

消费者也需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合理渠道提出诉求,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展望未来,随着全国12315平台数据能力与协同机制持续完善,投诉举报治理将更加强调“规则明确、流程高效、证据可核、责任可追”。

在法治框架下,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维护经营者正当权益,将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并推动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在数字经济成为消费主渠道的今天,平衡维权效率与市场秩序犹如走钢丝。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规则迭代,既是对"职业索赔"乱象的精准拆弹,更是对平台经济协同治理的机制创新。

当投诉举报制度褪去工具化色彩,消费者与经营者才能真正从"零和博弈"走向"共生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