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一义务帮工抓羊时猝死引发赔偿争议 一审认定帮工关系判赔16万余元

一场酒局后的承诺,最终演变成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一份判决书,记录了这起因义务帮工引发的悲剧。

事件发生在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死者唐某与朋友葛某在前一天的酒局上谈及第二天要杀羊的计划,唐某主动表示愿意前往帮忙。

次日上午,唐某乘坐葛某的车来到其经营的葡萄园。

两人开始抓羊,仅用五分钟左右就完成了第一只羊的捕获。

当唐某准备抓第二只羊时,突然在园内晕倒。

葛某随即进行胸外按压并拨打了紧急求助电话。

虽然一一〇和一二〇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抢救,但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

医学确认显示,唐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事发后,唐某家属与葛某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唐某家属随后将葛某诉至法院,索赔金额达六十二万余元。

在诉讼中,葛某提出了不同的事实陈述。

他辩称自己从未主动要求唐某前来帮工,而是唐某在酒局上主动提出要去,并要求葛某送他一些羊肉。

葛某表示,事发当日早上唐某先是发来消息,自己未曾回复,后来唐某打电话要求接他,自己才同意。

葛某还强调,唐某的死亡系突发猝死,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表示诚意,葛某在唐某去世后还曾吊唁给付了五千元。

法院在审理中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在无偿帮工的情形下,当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查证认定,唐某与葛某之间确实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虽然葛某辩称未主动邀请,但关键在于葛某对唐某的帮工行为既未明确拒绝,也未支付或许诺支付任何报酬,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无偿帮工关系。

在责任认定上,法院进行了细致的因果关系分析。

虽然唐某的帮工活动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法院认定其为诱发因素。

唐某在从事体力劳动时,未能充分考虑自身身体状况是否适应该项劳动强度,这说明唐某自身存在过错,且这一因素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同时,法院也认定葛某存在相应过错。

作为被帮工人,葛某对唐某的帮工能力和身体状况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对于抓羊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和提醒,这些疏漏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此外,葛某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的公平原则,法院最终酌定由葛某承担百分之八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一百六十六千一百九十元。

这一判决反映了法律在处理义务帮工纠纷时的平衡立场。

一方面,法律保护无偿帮工人的合法权益,认可帮工关系的存在,并要求被帮工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法律也充分考虑到帮工人自身的过错因素,不会将所有责任都推给被帮工人。

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实则揭示了传统人情往来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碰撞。

法院在法理与情理间作出的精细裁量,既守护了社会互助的温情底色,又划清了必要的责任边界。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如何构建既保留乡土互助传统、又符合法治要求的劳务关系,将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命题。

本案启示我们,弘扬邻里相助美德的同时,每个人都应当成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