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因关联方认定与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再收警示函,监管要求压实信披责任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警示,再次暴露出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披露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一事件对于强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从违规事项看,福成股份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其一是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202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对于实际控制人李高生控股企业福犇龙为公司关联方的事实未予披露,同时隐瞒了公司投资的和辉基金与福犇龙之间发生的3870万元股权转让交易。

其二是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规范。

2024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签订购销牛及转租土地协议,累计交易金额达1.07亿元,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属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然而公司未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直至交易完成后才于2025年4月11日补召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次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从深层原因分析,这些违规行为反映出福成股份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方面存在明显漏洞。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和董事会秘书李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这表明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信息披露流程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有待提升。

值得关注的是,这并非福成股份首次因信息披露问题遭到监管处罚。

仅在2025年内,公司已先后收到三次警示函。

除本次违规外,公司还因2024年年度报告中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披露不一致被警示,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永兴因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竞业禁止承诺,也被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这一系列问题表明,福成股份在规范运作和合规管理方面面临严峻挑战。

从监管层面看,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体现了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将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一措施将对公司的融资能力、市场声誉和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对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关键管理人员的个人警示,也强调了公司治理中"关键少数"的重要责任。

福成股份应当以此为契机,深刻反思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更加规范的审议程序和披露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识别、审议、披露全过程合规。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提升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准确性。

此外,公司还需要重点解决实际控制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进一步理顺股权关系,消除同业竞争隐患。

从更广层面看,福成股份的问题也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合规方面仍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些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识别不够全面,对披露义务的理解不够深入,对审议程序的执行不够严格。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权,破坏了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度。

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信息披露质量直接关系投资者权益保护成效。

福成股份案例再次警示:企业扩张过程中若忽视治理结构建设,终将付出合规成本。

在全面注册制改革深化背景下,监管部门持续强化"零容忍"执法态势,唯有将合规经营融入发展战略,方能在资本市场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