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了个手机,答应还给她,结果……

这事儿是说,周先生在街上捡了个李女士的手机,答应还给她。结果因为没保管好,手机又丢了,李女士把他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2025年9月发生的。周先生骑车时捡到了手机,李女士打过去电话,问清楚情况后,周先生马上答应还给她。当时周先生把手机放到自己电动车的后备箱里,但没有上锁,打算有时间再给她送过去。 可是接下来几天,周先生因为有事儿要回老家,就把电动车停在地铁站口,把手机的事儿忘到了脑后。李女士联系不上他,就报了警。警察找到周先生后,他才想起来这事。等他准备从后备箱里拿出手机时,发现手机没了。 李女士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双方没谈拢。最后李女士去法院起诉了周先生。她要求周先生赔手机费、误工费、交通费还有因为丢手机造成的信息损失费。 李女士觉得周先生捡到手机后没保管好,才导致再次丢失。应该赔她这些钱。周先生也说他不是不乐意还,就是忙忘了才没能按期归还。他觉得这次丢手机不怪他,如果不是他捡了回来,手机早就没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捡了东西答应归还却没妥善保管好,把手机随便放在没人看管的地方存在过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物要及时归还或者交给公安等部门。周先生这样放着没锁就导致手机丢失造成损失。追回遗失物是李女士的权利。所以这个案子里李女士有权要求赔偿。 法院也告诉李女士误工费、交通费这些不是必须赔的项目。如果手机没法拿回可以按照折旧价赔偿。最后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周先生当场赔偿李女士手机折旧后的金额。这个案子就这样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