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持原意与结构不变,仅优化表达

近日,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婚恋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尹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违法所得八万九千余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案的宣判,再次警示社会公众对婚恋诈骗的高度警惕。 案件查明的事实表明,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化名尹某迪的身份通过互联网平台结识多名男性。她精心编织了一套虚假身份体系:谎称自己是1994年出生的单身女性,从事美容行业,家庭条件优越。在与被害人申某某的交往中,尹某某购买虚假怀孕单据,以需要打胎费用为借口向申某某索取钱财。当申某某提出结婚意愿时,她深入升级诈骗手段,雇请他人扮演自己的父母与申某某及其家人见面,虚构父母已在武汉购房并准备陪嫁大量财物的谎言,以此消除申某某的疑虑。 在诈骗过程中,尹某某还利用情感主播等第三方力量进行劝和,进一步强化虚假身份的可信度。通过这诸多精心策划的欺骗手段,她成功骗取被害人包括钻戒等在内的巨额财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她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通过隐瞒已婚身份、虚构单身身份、购买假医疗证明、雇请假父母等多种手段,系统性地欺骗被害人,骗取财物。这不是简单的感情纠纷,而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尹某某上诉时辩称,其与前夫婚姻名存实亡,与申某某属于自由恋爱,不构成诈骗;被害人主动赠予的钻戒不应计入诈骗金额;一审量刑过重。但二审法院认为,尹某某隐瞒已婚事实本身就是欺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直接影响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钻戒作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财物,理应纳入诈骗金额计算。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认定一审判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属于低档量刑,已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节。 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曾表示"不需要谅解,也不会退赃",这种态度反映出其对违法行为缺乏认识,对被害人权益缺乏尊重。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法院对其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准确判断。

这起案件的终审裁定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婚恋诈骗的决心。法律明确传递出信号:任何利用他人情感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构建更安全的婚恋环境、培育更理性的婚恋观念,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思考与实践。当爱情遭遇算计时,法律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