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提醒大家,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当事人如果用尽了法律允许的所有救济办法,还可以把案子再给原审法院院长看一眼。很多人觉得案子在一审、二审还有再审都没改过来,连检察院抗诉也不受理,那就彻底没戏了,只能认栽。其实我国法律专门留了个最后一招:就算前面的路子都走到头了,只要生效的裁判文书真有错误,还是可以要求法院院长来纠错的。 所谓的“穷尽司法救济”,指的是当事人把所有该走的流程都走完了。比如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了;或者是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了再审,结果被法院给驳回了;甚至再审也不行了,又去检察院抗诉或者提检察建议,最后还是没人搭理。只要这些程序都走完了形成闭环,再去向院长申请纠错会更有诚意,法院也更有可能重视。 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里写得清清楚楚。这是唯一一条让院长纠错的规定,和当事人自己去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不一样,这是法院主动自己纠错的职责。院长不会光听当事人诉苦就动手改判,必须得是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真的有错误才行。 院长纠错有两个特别的好处:一是不讲究时间限制。当事人自己去申请再审有6个月的时间限制,超期就不行了;但院长纠错没有这个限制,哪怕案子已经生效了好几年十几年都可以。二是不用非得看当事人自己有没有去申请过再审。即使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了,或者当事人压根没提过再审申请,院长只要发现问题了就能自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改判。 大家要记住一点:司法救济的路子不止是二审终审和再审兜底这么简单。院长的职权纠错就是法律给咱们留的最后一道防线。不管前面的流程有多难走,只要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裁判有错误,都有权把这份纠错申请书递交给原审法院的院长。